关于规范我省钻石计量称重
及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钻石饰品已成为群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贵重消费品。但是,目前钻石生产、销售市场存在着计量不规范的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规范全省钻石生产、销售和监督的计量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并参照GB/T16554《钻石分级》国家标准,现对我省钻石计量称重及其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省从事抛光钻石的生产、销售及对其质(重)量进行计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要求。
二、本规定中所称钻石计量称重是指在生产、销售领域和监督检验过程中对标注质(重)量小于等于0.4克(2克拉)的钻石计量称重。
三、钻石生产、销售过程中标注允许最大负偏差为0.001克(0.005克拉)。
四、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对钻石进行称重应使用分度值为0.1mg的天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钻石质(重)量开展计量监督应使用分度值为0.01mg的天平进行计量称重。
五、销售者销售钻石,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不得超过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否则可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抄送:国家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