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4月11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标字[2004]91号发布)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企业标准化基础工作,推动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参照《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已获得“全国消灭无标准生产县(市、区)”及“消灭无标准生产县(市、区)”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开展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的管理。
三、各县(市、区)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开展以下工作:
(一)各级政府关心支持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当地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3-5年规划,定期听取标准化生产达标领导小组工作情况汇报,对该项工作给予支持,保证规划得到落实,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积极广泛的宣传,提高企业及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二)企业应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达到以下要求:
1、产品执行合法有效标准,产品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登记;
2、具有产品标准及产品标准引用的相关标准文本;
3、有重要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的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
4、有重要零部件、半成品的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
5、有齐全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检验记录或质量合格证明;
6、有齐全的零部件、半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
7、产品按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及型式(例行)试验,检验记录、报告齐全;
8、具备执行产品标准和相关强制性标准所必需的关键生产条件,包括设备、工艺、工装、环境等;
9、具有按产品标准检验所必须的检验仪器,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10、企业自身不具备检验能力,应与具备检验能力的质检机构签订检验协议,委托检验;
11、产品标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12、具有通过企业标准化检查员培训考核的标准化工作人员。
13、积极按照GB/T 15496~15498建立企业标准体系,达到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要求。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负责组织落实当地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规划中相关方面的工作。
2、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普及标准化知识。
3、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标准化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标准化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4、建立畅通的标准信息来源,维护充实标准文献资料,能够准确、快速提供有效标准信息。
5、开展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1)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企业的标准覆盖率都达到99%以上,总体标准覆盖率达到95%以上;
(2)登记证书的发放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发放相结合,登记工作按照省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3)登记工作中对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执行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在审查后填写《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情况审查表》(附件一)并随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一同存档管理;
(4)要建立处理企业无标生产现象的工作制度,加强本系统各部门的配合协作,保证处理工作有结果并且可追溯;
(5)每年对登记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情况进行审查。对年审合格企业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副本及登记台帐中签署意见;
(6)对省局进行登记发证的产品,年审工作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局负责;
(7)登记记录输入“山东省标准化管理软件”,保证录入数据完整、准确、有效;
(8)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年审、质量监督检查、办理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应要求企业出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副本)。
6、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应按照省局《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2)备案工作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3)备案工作应对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能力进行审查并填写《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情况审查表》(附件一);
(4)备案标准信息输入“山东省标准化管理软件”。
7、对企业标准化工作人员进行企业标准化检查员培训,对证书到期的企业标准化人员及时进行换证培训考核。培训信息输入“山东省标准化管理软件”。
8、针对企业实际,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企业标准体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工作,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申请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及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四、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监督考核
(一)对未按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存在无标生产现象的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检查程序及内容》(附件三)对所辖各县(市、区)的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进行检查。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对各市检查情况安排进行抽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市下达抽查计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由县(市、区)政府申请进行抽查。申请单位填写《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抽查表》(附件二)一式三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对申请抽查的县(市、区)按照《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检查程序及内容》的要求进行检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抽查中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授予“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有效期三年。
对抽查中各项工作出现严重倒退、不符合《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检查程序及内容》要求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后由省局组织重新检查。过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国家局撤销“全国消灭无标准生产县(市、区)”荣誉称号,或由省局撤销“消灭无标准生产县(市、区)”荣誉称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