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27    浏览次数:2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不包括财政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另定)。
  第三条  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财政部门对条件许可的项目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四条  已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其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支付,待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后再实施财政授权支付。
  第六条  非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拨付原则上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管理要求办理。
  第七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支出的分类和范围

  第八条  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九条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含事业单位的补充公用经费,下同)。
  第十条  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和经济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支出、商品购买支出和服务购买支出等。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包括:
  (一)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部分公用经费。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分为商品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凡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均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的其他财政支出资金,均可通过财政授权方式实现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非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拨付区县财政、外省市和企事业等单位的财政资金。

  第三章    用  款  计  划

  第十五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支出分类,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六条  用款计划分为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第一节    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  预算批准前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当年基本支出控制数扣除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包括工资直拨、政府采购项目等,下同)的月均数确定。
  第十八条  预算批准后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扣除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及预算批复前已预拨的资金,按年度分月均衡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按批复的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由基层预算单位填写《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申请表》(附表1)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节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

  第二十条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市级机关(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用款计划按《关于部分市级机关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5]31号)中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市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用款计划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一节    工资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级机关在职人员国家工资部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由预算单位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预算单位报送次月财政直接支付工资数据信息和预算单位工资拨付申请汇总表纸质材料(附表2),主管预算单位进行审核,在每月22日前,向市国库收付中心报送包括所属预算单位工资汇总数据信息和主管预算单位编制的工资拨付申请汇总表纸质材料(附表3),审核无误后负责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费发放程序,参照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发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上报工资数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按照《上海市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沪财库[2001]6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在申请时同时出具增减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和市国库收付中心应按照《上海市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沪财库[2001]6号)的规定对上报的工资数据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于发放工资月份的4日前(遇节假日相应提前)将实发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节    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支付程序是:集中采购项目任务完成后,预算单位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登陆上海财税网站“政府采购预算单位端”,通过CA认证证实身份,选择“集中采购”路径,录入合同信息及《集中采购拨款申请表》(附表4),通过财税网站传递给主管预算单位,并将纸质《集中采购拨款申请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拆包清单》(附表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登记表》(附表6)及相关材料(详见《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07]18号)送至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在财税网站上确认信息,发送至财政部门,同时,将经过审核的纸质材料汇总后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自行采购支付程序是:预算单位完成政府采购自行采购任务后,登陆上海财税网站“政府采购预算单位端”,通过CA认证证实身份,选择“自行采购”路径,录入《自行采购拨款申请表》(附表7),通过财税网站传递给主管预算单位,并将纸质《自行采购拨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详见《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07]18号)送至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在财税网站上确认信息,发送至财政部门,同时,将经过审核的纸质材料汇总后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政府采购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负责支付。
  第三十二条  集中采购项目在一般情况下,资金应直接支付至供应商。若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在预算下达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需先行支付的,应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预算单位自垫款项,待预算批复后,由预算单位按上述集中采购支付程序申请支付代垫款项。

  第三节    其他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其他非政府采购的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预算单位凭项目合同副本、支付凭证等,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表8),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对项目合同的金额、资金来源和收款人信息等审核后填写《主管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表9)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批准的部门预算之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负责支付。
  第三十四条  拨付区县的资金原则上通过财力结算将资金下达到区县财政,并由区县财政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对现阶段无法实现财力结算的市级财政资金,通过市级预算单位直接下达到区县预算单位的(或需要财政部门拨付至区县财政)资金,可由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附下达到区县预算单位(或区县财政)的支付明细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区县预算单位(或区县财政)。
  第三十五条  对口援助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的救灾资金由主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附拨付依据,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主管预算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未纳入部门预算的救灾资金由主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附拨付依据,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对口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本市部分享受财政政策扶持的企业,企业向主管税务局申报扶持资金,经主管税务局初审、主管财政局复审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企业。
  第三十八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补贴的企业,在资金支付时,由相关企业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并附拨款清单,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相关企业。
  第三十九条  对中央下达专款明确受款对象的,由受款单位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若受款单位没有主管预算单位的,由项目主管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中央下达的指标文件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受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
  第四十条  对中央下达专款只明确内容,未明确受款单位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中央下达的指标文件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主管预算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上海市市级卫生事业投融资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办[2003]7号)和《关于推进本市市级医疗机构管办分离改革方案》(沪府办[2005]19号)的要求,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申康中心”)管理的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经费、部门预算中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以及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收支返还(除用于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外)所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仍按现行程序,由申康中心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下拨到申康中心并相应增加其资本金,由申康中心按上述直接支付程序进行拨付。

  第四节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四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指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额度,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四十三条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市级机关财政授权支付程序按《关于部分市级机关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5]31号)和《关于市级机关试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库[2006]18号)中的相关程序办理申请支付。
  第四十四条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市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程序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申请支付。

  第五章    财  务  核  算

  第四十五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附表10)进行会计核算,其主管预算单位不再进行账务处理。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的财务会计管理,仍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凭证,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发生的财政直接支付数据,在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打印《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后送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应及时将《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返还到基层预算单位作为记账依据。没有财政部门盖章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不能作为有效的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其会计分录为: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贷记“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或“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账务处理,则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下发额度时,增加该科目核算资金,支付使用时,减少该科目核算资金。年终冲回多余额度,具体会计分录按照《关于部分市级机关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5]31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由财政部门将预算单位的对账单送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应及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对账单下发,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对账通知书》后,核对所列各项支出,并将对账信息在每月25日前通过主管预算单位集中返还财政部门。
  第五十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在次年十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提供《主管预算单位对账单》(附表11)、《预算单位对账单》(附表12),主管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据此编制年度决算。
  第五十一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预算单位上报财政部门。拨付给非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代编决算。

  第六章    职  责  管  理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代理银行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库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二)审批主管单位报送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负责对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的预算执行、资金支付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管理和监督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四)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协调解决国库集中支付中预算单位、用款单位的相关事项的处理;
  (六)指导区县财政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
  第五十四条  主管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审核和汇总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用款额度的审核和申请,负责所属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执行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账户管理对账、决算的汇总、审核和报批等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资金执行进度、质量的管理和考核。
  第五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申请,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申请所需的相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十六条  市国库收付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预算单位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或补贴审核发放到个人账户;
  (二)负责接受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电子数据及具体审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负责及时将审核完成的其他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财政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预算资金清算工作;
  (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明细和库存余额,确保内外账务相符;
  (四)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监督检查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等业务。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办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支付及其清算业务;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部门、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账户支付活动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指令和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指令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并协助财政部门对支付过程进行监控;
  (四)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资料;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和主管预算单位,下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变更财政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代理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银行资格。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银行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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