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省科技厅厅长王柯敏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科技进步法》将于明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科技进步法》有哪些重大的修订和突破呢?为此,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柯敏回答了读者的提问。
问:很多读者非常关注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请问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柯敏:我认为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把我国科技进步工作长期以来积累的成功经验,尤其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来国家出台的需要长期稳定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系列政策,上升为法律,突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科教兴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构建自主创新体系,特别是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写入了法律;二是关于激励自主创新;三是关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四是关于整合科技资源;五是关于发挥和引导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六是关于推动产学研结合。
问:《科技进步法》在激励自主创新方面具体有哪些举措呢?
王柯敏: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在激励自主创新方面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制度:一是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二是政府采购制度。《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三是宽容失败的制度。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科技进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四是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问:《科技进步法》确立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请您给我们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王柯敏: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特别新增了“企业技术进步”一章。《科技进步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另外,在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和三十六条中相应规定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和金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推进自主创新的责任。
问:为什么要把科技资源整合作为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有哪些具体规定?
王柯敏:科技资源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是国家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保障和物资支撑。科技进步需要增加财政性科技投入,更需要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科技资源整合是关键。为此,《科技进步法》规定了以下三方面措施:一是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二是建立整合科研机构和实验室的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研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已重复设置的研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三是建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科技自然资源、科技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管理单位应根据共享使用制度安排使用。
问: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科技进步法》在发挥和引导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有哪些制度规定?
王柯敏:从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员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是科技进步的关键。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一是保障科技人员合法权益。明确了国家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科技人员享有开展学术争鸣、竞聘岗位和取得相应职务或者职称、获得工资和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和加入科技社会团体的权利;二是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科技进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三是要求科技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问:关于推动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科技进步法》作了哪些规定?
王柯敏:产学研结合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科技进步法》鼓励企业联合研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有关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同其他企业或者研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问:作为省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如何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
王柯敏:《科技进步法》修订补充的各项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科技工作的新特点,符合新时期科技发展的新要求。我们要准确把握《科技进步法》修订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制度的内涵,并落实到我省科技进步工作实处。一是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各方面力量全面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各级科技部门要把学习《科技进步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要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认识《科技进步法》修订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和实施《科技进步法》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行动指南,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二是认真做好配套制度研究和制定、修订工作。要对照《科技进步法》,结合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的制度需求和科技工作规范化要求,认真梳理我省现行科技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配套制度研究、制定和修订,不断完善我省科技进步的法治环境;三是把《科技进步法》贯彻落实到建设“两型社会”和创新型湖南的实际工作中。当前,全省科技系统正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两型社会”和创新型湖南、加快富民强省为目标,全面落实《湖南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各项任务。我们将加快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强农村科技进步,发展民生科技,实施节能减排科技行动,全面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四是进一步推进依法兴科、依法行政。我们将以《科技进步法》的各项规定为准则,指导和推动我省科技事业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科技行政管理中所涉及的公共科技资源分配、科技活动评价、科技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的具体落实等活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执行《科技进步法》及其配套制度的各项规定,使一切科技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确保科技行政管理为自主创新提供高效服务,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