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雅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对《科技进步法》的修订,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充分吸收我国科技发展和改革成功经验所作的一次全面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自主创新为主线,强调科学发展。《科技进步法》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进行了全面规定,既强调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也强调产业发展中的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既强调科学技术自身的持续发展,也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其中“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关于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社会公益研究和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人才培养、国内与国外科技资源统筹利用等内容,都是科学发展观在科技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二、明确了政府在推进科技进步中的职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职能定位合理、职责明确,强调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在市场失效的科技活动领域强化了政府的科技投入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财政性资金重点投入到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
建设、基础研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科学技术普及等领域。同时,对市场化的科技创新活动采取税收扶持、金融支持、科技奖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间接扶持和引导措施。
三、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确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对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作了全面规定,把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规定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提出了产学研结合的渠道和扶持措施,明确了对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规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推进自主创新责任。进一步规定了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现代院所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目标,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科研机构提出了相应的扶持措施。
四、强化了对科技创新主体的激励措施。为了建立有效保护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发明创造积极性的激励机制,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各类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项目承担者可依法取得;政府对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或尚待研究开发的政府采购产品,予以首购或订购;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宽容失败。
五、推进公共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科技资源是自主创新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是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的物质保障。为了提高公共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益,《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包括科研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科技自然资源、科技普及资源等在内的科学技术资源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分布、使用情况;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行联合评议制度,从源头上杜绝重复购置。同时,法律对科学技术资源管理单位、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资源开放共享义务作了规定。
加强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需要各级人大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依法保障《科技进步法》的贯彻实施,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自主创新的良好局面。
一是广泛深入宣传《科技进步法》。各级人大要把学习宣传《科技进步法》作为营造自主创新良好环境的重要任务之一,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结合各地实际,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使社会各界了解《科技进步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共同创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使《科技进步法》成为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有效手段。
二是修订完善地方性科技法律法规。我省先后出台了《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等多部推进科技进步的地方性法规,使我省科技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随着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施行,省人大将结合湖南实际,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地方性科技法律法规的调研修订工作,对与《科技进步法》相冲突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要积极开展科技法制研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科技活动内容、新的科技组织机构等及时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予以规范和保护的措施,使《科技进步法》的规定通过地方性科技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在我省得以细化和落实。
三是抓好《科技进步法》的监督检查,推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既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科技领域的直接体现。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执行《科技进步法》的各项规定,使一切科技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我们今后几年中,组织一次全省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的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兴科,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