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我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意见
各处室:
根据我委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对《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我委按照职能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要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全委的各工作环节中去。由杨国良副主任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牵头单位为经济运行局,各处室根据各自的业务职能抓好工作落实。
二、认真落实“三同时”,进一步完善技改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一)严把重点行业技改项目审批关。凡涉及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和剧毒化学品、易燃和易爆品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的技改项目,必须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安全评价批复作为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未经安全评价批复的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技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的监督管理,凡在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方面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和要求的,原核准、备案部门将撤销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严把项目验收关。技改项目竣工后,需先经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整体验收。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整体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三、加强汽车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格汽车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加强对汽车行业专家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监督专家的考核工作,严格依据国家发改委《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汽车生产市场。
(二)加强汽车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各市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载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鲁经贸产字[2007]3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产品合格证管理的通知》(鲁经贸产字[2008]9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经贸产字[2008]92号),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专家对全省汽车生产企业汽车产品质量及产品合格证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生产治理整顿。按照全国治超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工作分工,配合省工商局加强非法拼装生产企业检查,制止违规违法生产行为。配合省交通厅、公安厅落实《山东省治理道路交通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相关工作,整顿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四、进一步改进与加强铁路道口监护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道口监护管理继续坚持“政府组织管,各方联合办,铁路为骨干,监护保平安”的原则,地方政府部门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铁路道口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监护道口,协助开展道口平改立,抓好道口监护管理资金的征缴和使用,修改完善监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铁路部门要承担起道口监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把监护道口与看守道口放在同等位置,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等无人看守道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监护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机构,强化日常管理。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道口管理机构,把工作职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铁路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要建立专职道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设置专项道口资金,加强日常管理。要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监护管理责任制,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抓好监护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奖惩,加强监护用工调整后新聘监护员的业务培训,监护员要着装作业,坚守岗位,按时出务接车,交接班手续完备,应急排障和防范措施落实,防止出现空岗、脱岗、睡岗现象,避免各类事故发生。
(三)增加资金投入,改善设备设施。督促有关方面按照职责分工,加大资金投入,改善监护条件。铁路部门要把监护道口预报警设备、通讯工具、工具备品、防护栏杆、铺面等路内设施的添置和更新列入预算,有计划地加以解决,不断提高监护管理安全水准。对已投入运行的设备设施,要及时养护维修,做到预报警设备、通讯工具状态良好,工具备品、防护栏杆齐全有效,道口铺面平整顺畅。对道口警示标志标线,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归属权限及时养护修缮,使之齐全醒目。铁路和地方公安部门要维护好道口交通秩序,支持监护员履行职责,严厉处罚违章强越行为,打击破坏道口监护设施和秩序的行为,为道口安全畅通提供帮助。
五、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督促企业制订和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各类企业都要从安全生产的高度出发,结合本行业技术经济特点和企业生产实际,以仓储运输、生产过程、作业现场、产品质量、原材料及能源消耗等环节为重点,广泛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制订完善的、涵盖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个领域的、全面系统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切实做到各类人员都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二)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岗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所有职工特别是新招或转岗的职工必须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煤矿、非煤矿山以及具有高温高压高电压易燃易爆易中毒特点的企业,除了进行基本和常规的培训外,还要结合行业特点及特种岗位要求进行特种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意识,牢记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努力实现安全生产。
(三)各类企业在施工、作业、组织生产中都要严格执行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工人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纪律。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安全巡查和远程监控,发现操作不当立即纠正。强化设备管理,加强设备检修和保养,严禁带“病”运行,一旦发现运行不正常或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检修。
(四)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企业要为职工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和自动保护装置,从业人员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山东省经贸委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生产落实意见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