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参加中国(西藏)首届民族传统医药博览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7-24    浏览次数:4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鲁经贸行字〔2008〕345号

关于组织参加中国(西藏)

首届民族传统医药博览会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医药行业协会:

  经卫生部批准,中共中央统战部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和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定于2008年9月5日—7日在西藏拉萨举办中国(西藏)首届民族传统医药博览会。此次博览会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国家十一部委《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落实,促进民族医药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一次重要活动,是首个全国性的民族医药博览会。

  本次博览会由医药展销、投资合作、评选表彰、高峰论坛四个主流板块和民族文化交流等辅助板块组成。博览会将通过展示展销、投资合作项目对接、评选表彰、高峰论坛等方式,最大化的宣传少数民族医药企业及其产品,同时开展中西成药及药材、保健品、医疗器材、医药检测及包装器材的展销,并进行特色诊疗技术和民族医药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因此,本次博览会也是内地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和投资者了解民族医药,寻找投资热点的极好机会,更是宣传自身产品和技术的难得平台。

  为支持中国传统医药振兴,促进我省与少数民族地区医药企业的交流合作,展示我省近年来医药产业发展成果,我委决定组团参加此届展会。请各市经贸委(经委)、医药行业协会组织医药企业积极参展,并将参展企业名单于8月15日前报我委行业发展处。

  联系人:张新明,朱峰

  联系电话(传真):0531—86936498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医药博览会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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