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修正)

发布日期:2008-08-11    浏览次数:6

  【法规分类号】A311005200302

  【标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8/25

  【实施日期】2001/08/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代表工作

  【文号】

  【题注】(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政协河北省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政协河北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政协河北省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驻会副主任主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任务,开展经常性活动。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及本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组织委员就国家及本省大政方针、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提案和意见、建议,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强海外联谊,促进祖国完全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议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原则上由省政协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视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特邀委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由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30人左右,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左右。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专门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秘书长会议提出,经与本人所在单位协商,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按组建时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执行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密切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门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身体适应,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十一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 对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省政协委员,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他们的联系,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发挥其作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重要问题报请分管副主席审定,必要时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驻会副主任审定并签发。

  需以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要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主席会议审议后实施,并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每届届满时须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交任期内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省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县(市、区)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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