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

发布日期:2008-08-11    浏览次数:1

  【法规分类号】A311005200301

  【标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8/25

  【实施日期】2001/08/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代表工作

  【文号】

  【题注】(2001年8月25日政协河北省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5日政协河北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正文】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河北现代化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河北省委员会会务,在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河北省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河北省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执行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向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界别、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界别、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七、决定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执行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对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及现代科学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有关事项一般应于会前半个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讨论决定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关于本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报告或说明,并就全省性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工作报告和大会提案等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专题调查报告、视察报告;

  六、审议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每届届满时任期内工作总结;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未担任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和厅、室、委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省政协委员、各市政协和部分县级政协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言,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准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应在常务委员会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方式通过。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通过的建议案,审议的调研报告,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河北省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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