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A322054200304
【标题】河北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08/13
【实施日期】2003/08/1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其它
【文号】冀政办(2003)79号
【题注】
【正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吴仪副总理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为切实把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与要求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持有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依法彻底清查、清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毒鼠强,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违法犯罪分子,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禁止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全省范围内杀鼠剂产品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
(四)建立毒鼠强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统一开展城市和农村的灭鼠活动。
二、整治重点与范围
整治重点: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
整治范围:全省杀鼠剂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者,城镇、农村集贸市场、游商游贩以及杀鼠剂仓储场所等,依法查处非法制售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三、部门职责与分工
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由省农业厅牵头,对全省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对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组织开展农村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杀鼠剂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工作;组织农村灭鼠活动。
由省公安厅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杀鼠剂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根溯源,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严厉打击走街串巷兜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剧毒急性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对现有鼠药企业的检查工作。
省卫生厅要加强卫生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在接到急性中毒病人时,应立即组织抢救,若涉及毒鼠强中毒的及时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毒鼠强专项整治办公室,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调查处理。
省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市县政府所在地以上城市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灭鼠工作。
省环保局组织协调对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各级环保部门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采取消除污染的有效措施,并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毒鼠强专项整治办公室。
省经贸委委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化学工业办公室及时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现有鼠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宣传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活动,提高群众对毒鼠强等剧毒物品的危害的认识,加大对典型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分子。
四、重点工作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国办发〔2003〕63号文件要求,成立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省农业厅厅长李荣刚任组长,成员有:省农业厅副厅长胡木强、省公安厅副厅长曹爱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金洪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刘建平、省卫生厅副厅长沈洪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袁中、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杨智明、省安监局局长魏建厂、省化工办主任佟加安、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王新友。工作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专项整治的情况汇总、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厅副厅长胡木强兼任。
各市人民政府要迅速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省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省环保局对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确保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转运和处置工作落实。
(二)发动群众,形成高压严打毒鼠强的社会氛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板报等方式,宣传毒鼠强的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尽快将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张贴到县、乡、村和城市社区、街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三)迅速行动,全面开展清查收缴毒鼠强的活动。农业、公安、卫生、工商、质检、环保、经贸、爱卫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协同作战,摸清本辖区情况,对本辖区流散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清查清缴,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各级工商部门要牵头建立明确的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市场,今年8月份集中组织开展对杀鼠剂市场的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和走街串巷的商贩销售的各类鼠药进行清缴,彻底堵住其流通渠道。按照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要求,教育群众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积极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毒鼠强等剧毒鼠药,对收缴的毒鼠强等剧毒鼠药原材料等要造册登记统一交环保部门妥善处理。
(四)联合检查,规范杀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秩序。省农业、经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成企业核查组,对全省杀鼠剂生产企业执行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文号)和农药登记制度进行全面核查。
核查内容:
一是产品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对全省3家生产企业18个产品库存的杀鼠剂进行抽样、检测;
二是购销情况。重点检查原材料来源、有关进货单据、企业生产台账和杀鼠剂销售情况。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档案,确保杀鼠剂销售给定点经营单位;
三是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厂房、设备、技术人员、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等)。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确保2003年9月1日后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新标签和防伪标识。
(五)强化监管,规范城乡杀鼠剂经销和灭鼠活动。全省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分别负责农村和市县政府所在地以上城市的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确保在2003年9月1日前分别完成农村和城市的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已经核准的杀鼠剂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由农业和爱卫会办公室统一在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违者从严查处。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农村的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灭鼠示范和统一灭鼠活动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城市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灭鼠示范和统一灭鼠活动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省重点抓好邯郸市邱县和唐山市丰润区两个国家级灭鼠示范县,各市也要确定一个灭鼠重点示范县作为省级灭鼠示范县并抓好落实。
(六)落实制度,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从2003年8月起,各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在每月25日前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石家庄市裕华东路212号,邮编:050011,电子邮件地址:nzdj@agri.hebnet.gov.cn,传真电话:0311—6698768)报告本市、本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治理进展,确保上报的信息及时、准确,避免信息的漏报、错报、瞒报、误报。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每月30日前向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我省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河北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简报》,沟通情况,交流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各市、各有关部门也要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制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