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9    浏览次数:5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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