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A322042199901
【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1/19
【实施日期】1999/01/1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教育
【文号】冀政(1999)3号
【题注】
【正文】
省政府同意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1999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强调以下几点:
一、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领导。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既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又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重要性,把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精心研究,认真组织,周密制定方案,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要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的新路子。
二、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分配各项政策。省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是代表省政府行使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管理职能的领导机构,凡涉及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方针、政策,必须由省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分配的各项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擅自出台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文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下达的调配计划(含调整计划)和省毕业生调配部门转发的国家部委向所属驻冀单位下达的计划。各地公安、粮食部门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户粮关系,不再使用“人口迁入许可证”。到驻石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落户介绍信;到驻其他市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省授权当地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落户介绍信。调整改派毕业生的户粮关系,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市、县和各大中专院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新的就业观,正确处理国家需要与个人志愿的关系,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各级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分配的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冀”发展战略、实现我省跨世纪发展目标的重要力量。今年全省毕业生达13万人,安排使用好这批毕业生,对于缓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为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化河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科技支撑,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999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为实施“科教兴冀”战略,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化河北提供人才保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优生优配”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机制。
二、加强宏观调控,合理把握流向
实行招生并轨的毕业生和河北工业大学公助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1999年12月31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予以分批派遣;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回生源市,在生源地范围内自主择业。截至2000年6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各地毕业生调配部门予以派遣;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非师范类毕业生档案移交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推荐就业,户粮关系(保留非农业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师范类毕业生由生源所在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业单位。享受国家和单位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按合同就业。
未实行招生并轨的公助生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原则上由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定向生原则上在定向行业或地区内就业,委培生原则上按合同就业。
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范围是:
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业。鼓励部分研究生到国家产业政策确定要优先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教育部直属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就业;其他部委属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就业;部委驻冀高校本科专业应完成地方留成计划,其毕业生就业原则上不受行业限制;省属高校和外省(市、区)高校为我省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市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市以下单位就业。
省(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安排,确需回生源地二次分配的,应按专业适当控制。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县职教中心普通中专班毕业生,原则上在市、县属单位就业。
本、专科委培、定向生和中专毕业生在市、县属单位的就业政策,由各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才需求状况确定。
大中专毕业生可安排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生产岗位,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
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范围是:
毕业研究生原则上面向省、市属教育系统就业。
省外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和省属高校毕业生在全省教育系统内就业。市属高校毕业生,除省统一调剂部分外,在本市教育系统就业。
部(委)属中师毕业生,由对口厅局负责安排就业,安排有困难的,由对口厅局同各地协商解决。市、县属中师毕业生,原则上在市、县属单位就业。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优生优配”
为贯彻“优生优配”的原则,建立平等竞争的就业机制,对省、市属学校和部委驻冀学校为我省培养的毕业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德、智、体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界定择业范围的依据。
非师范类公助、委培、定向、自费和并轨毕业生综合测评名次排在各专业前50%的本科生、前25%(电大普通班各市分校、市属高校前20%)的专科生、前10%的省(部)属中专生、河北工业大学的公助生,以及经批准顺延的特殊专业毕业生(委培、定向生改变就业单位须征得原协议单位及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的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择业;其余的毕业生在市、县属单位择业,也可在驻生源市(指市区生源)及驻县的中、省直单位择业(张家口、承德生源的毕业生可在张、承两地范围内择业)。对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1%的本科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本着专业适应、学以致用的原则,指定有关市或中、省直单位接收安排。
为确保我省“两基”工程所需师资,根据各市、县师资需求,本着兼顾中、省直单位(含省外协作单位)的原则,列入中、省直计划的本、专科师范生不超过20%,中师生不超过5%。综合测评名次排在前50%的本、专科师范生和前15%的中师生,可在全省范围内择业,其余的毕业生在市、县属单位择业。张家口、承德两市生源的省内院校毕业生,只要所学专业是当地需要的,原则上都回本地择业。省、校级三好学生可在全省范围内择业。
四、努力拓展就业领域,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要会同人才交流机构及有条件的学校积极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和信息交流创造条件。
动员各类企业积极接收毕业生。各类企业要从长远发展出发,积极吸纳毕业生,大力储备人才。为满足省内百家优势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对其实行优惠政策,优先调剂部属高校毕业生,并保证企业对符合择业范围的省属学校毕业生的需求。鼓励毕业生到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就业。企业应按规定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解决好毕业生的档案管理、户粮关系、职称考试、转正定级等,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接收毕业生,可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师范类毕业生到非国办学校工作的,其档案、粮户关系由接收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代理。要加强对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的程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要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履行合同鉴证,以保护毕业生和非国有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省、市机关原则上不安排接收毕业生计划,县、乡机关要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接收少量毕业生。各类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优先接收高层次毕业生,鼓励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拨款的前提下接收毕业生;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予以满足。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1%的本科毕业生,增人计划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追加。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清理混岗人员后缺编的实际,优先安排毕业生。鼓励毕业生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站主要安排非师范类毕业生;中小学除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外,还要按置换代课教师总数10%左右的比例,安排非师范类毕业生。为提高师资合格率,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基础理论的岗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由省统一接收的三峡库区本、专科毕业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市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对按政策规定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生源市、县政府(含华北石油管理局)在2000年6月30日前负责全部落实就业单位。
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进我省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对来我省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和急需的本科毕业生,要敞开大门积极接收,在安排层次和区域上要给予一定照顾。严格控制非河北生源的专科生、中专生来我省(含中直驻冀单位)就业,特别急需的必须报省审批。
为有效解决师范类专科生就业难的问题,要继续选拔优秀专科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办理有关粮食、户口关系。
五、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毕业生资源合理确定学历层次,不要一味追求高学历,搞人才使用上的超前消费。同时,不得作出有性别歧视的规定。各地、各部门须按时报送毕业生需求信息。
各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毕业生就业。毕业生分配结束后,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学校的签约和各市的毕业生就业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和各市招生来源计划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凭报到证和毕业证接收毕业生,不得拒收或退回。否则,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限制其补充其他人员。对只出具接收证明,实际上不安排工作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对因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分配收费的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上岗押金等。属于国家定向培训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的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教委另行制定。
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有关政策和就业形势,加强就业指导工作,使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新的就业观念。明确不论在何种所有制的单位工作,只要人尽其才、合理使用即为就业。教育广大毕业生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从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出发,服从国家需要,愉快走上工作岗位。要大力宣传表彰在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成绩的往届毕业生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应届毕业生到边疆去,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学校和用人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策水平,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到毕业生就业安排的公平、公开、公正,确保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顺利完成。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