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创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8-20    浏览次数: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两创"战略的实施,围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构建具有海宁特色新型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大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真正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现将《海宁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创建管理办法》制定下发,请各镇、街道,根据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条件,积极规划和组织推荐。

  附件:海宁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创建管理办法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海宁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时期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精神,落实科技部《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的总体部署,根据嘉兴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嘉兴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嘉兴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科技示范村基本原则

  (一)以镇(街道)和行政村为主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规划管理,落实相关政策、适当资金投入,行政村具体实施。

  (二)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立足农民实际需求,尊重农民意愿,提高农民协作程度,激发农民对科技的多样化需求,不断增强农民应用科技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让农民享受科技带来的富民、惠民成果。

  (三)坚持技术综合示范。发挥科技对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改善生态等的全面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强技术集成应用,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形成多种科技活动整体推动示范的格局。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充分调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科技中介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示范的技术依托单位,支持以农村为主体、产学研结合为示范服务。优化农村科技创新环境,引导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科技人才到示范一线创新创业。

  第三条 科技示范村的条件

  (一)镇(街道)重视新农村科技示范村创建工作,建立健全争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新农村科技示范村建设规划,并有不少于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经费30%的资金配套。科技示范村配备分管科技的领导。

  (二)"一村一品"优势产业明显,促进示范村特色农产品上规模、上水平。示范村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面积、规模位于所在镇(街道)前列,且在示范期内产值年平均增长10%以上。

  (三)优势产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应用1项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科技或农业产业化项目1项以上,新品种应用90%以上。

  (四)积极开展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落实相应技术依托单位;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完善,有组织健全、运作正常服务该村优势产业的专业技术协会或专业合作社。农村科技示范户数占从事优势产业户的30%以上。

  (五)积极开展网络入村、信息达户,示范村实施单位、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开通"科技信箱"和"农民信箱"100%, 农村科技示范户开通"科技信箱"和"农民信箱"30%以上。

  (六)社区卫生服务站设施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90%以上,农村改水受益率98%以上;交通道路改善,农村道路硬化率100%;重视农村生态环境,村庄保洁队伍和环境卫生制度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日日清理,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治理措施有力;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七)积极组织农民参加镇(街道)、村举办的科技知识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有以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为重点的科普活动计划和活动内容,村农村文化(科技)活动中心(室)活动正常;村民的文明意识和科学素质普遍提高。

  (八)建设单位"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创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目标清晰,合理;建设重点明确,符合本村实际;保障措施全面、有力。

  第四条  申报和评审

  (一)各镇(街道)负责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的规划和组织推荐,并确保申报方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二)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的申报和创建单位均为村民委员会。申报单位需编写实施方案,并提出具体科技示范项目--扶持发展优势产业。

  (三)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评审组,依据本办法提出的创建条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创建方案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并作出评审意见。

  (四)根据评审意见,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择优确定一批新农村科技示范村创建单位并发文公布。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被批准"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创建单位须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海宁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创建(科技计划合同书)》。

  (二)被批准为"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 的创建单位,市科学技术局给予20万元科技专项经费加以引导和支持,其中60%在科技示范村创建时拨付,40%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六条 考核验收。

  (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示范村创建的宏观指导,对示范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示范村创建进行验收。

  (二)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创建周期一般为两年。两年后经创建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学技术局组织验收。

  (三)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海宁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创建管理办法》验收标准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评分达到90分以上为通过考核,对考核达标的建设单位,发文授予"海宁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荣誉称号,统一颁发铜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详细内容请见文件:

海宁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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