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A322052200302
【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2/05
【实施日期】2003/12/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军事
【文号】冀政(2003)66号
【题注】
【正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现将我省接收安置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3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士官队伍结构调整,未服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服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其中,成建制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的团级以上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全部退出现役;其他有精简任务的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在大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调整使用有困难的退出现役。对上述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对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提前退出现役士兵的有关待遇,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另行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04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转业士官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4年5月底以前基本报到完毕。视调整改革需要,成建制撤销、改编单位和驻高寒地区的退役士兵可提前到2003年11月份接收。其中,成建制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的转业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同时离队,转业士官退役证件的签发时间仍统一填写为2004年4月1日。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因气候原因并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转业士官的其他问题,由省政府安置办公室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现行安置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2003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措施和办法,确保重点安置对象(转业士官和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优先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不愿意办理自谋职业的,由当地政府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实行自谋职业。中、省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的分配工作,由省政府安置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等情况。各级安置部门要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按照《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和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于推诿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在实施处罚中遇到阻力时,可由政府安置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按照《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账户。愈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
(二)深化安置改革,大力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印发《告退役士兵书》、召开退役士兵座谈会、组织集中教育培训等形式,对退役士兵及其家属进行就业形势、择业观念教育,广泛深入地宣传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没有安排就业能力的市、县,要采取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保证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和法规,切实有效地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对2003年冬季提前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和2001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2002年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予安排工作。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且结婚满两年(部队驻地结婚、配偶婚前无当地常驻户口除外)的准予办理。服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组织关系转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市场。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愈期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分配资格。
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经费列入预算。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对不发给生活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该单位的开户银行凭政府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
(四)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城镇退役士兵整体素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和人才开发整体规划,积极创办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财政、编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安置部门的工作,在资金投入、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要针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流动性大等情况,研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办法,探索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形式,做好教育培训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因地制宜,做好返乡农村退役士兵开发使用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给予扶助。要将农村退伍军人的开发使用工作纳入乡村全面建设的总体规划,积极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并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领导,按时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因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提前退役,退役士兵数量大幅增加,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4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和出现问题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年度先进文明单位;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