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8-29    浏览次数:1

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促进全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811”新三年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专项安排用于补助和奖励环境污染整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811”新三年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主要安排用于:

  1.省级督办重点环境问题整治项目,指列入“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全省11个重点环境问题,为达到整治“摘帽”目的,按整治规划要求开展集中整治和关停的项目。

  2.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整治项目,指全省八大水系、运河及平原河网等重点流域,各地区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重点区域,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流域或区域环境质量、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为目的,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整治的项目。

  3.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指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电镀、电力热力、冶炼等重点行业,或列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范围的重点企业,为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现总量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目的而实施的治理改造、清洁生产等项目,包括为实现减排目标而依法进行搬迁、关停的项目。

  4.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指为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水源保护区及上游范围实施综合治理的项目。

  5.污染减排“以奖代补”项目,指对在全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和地区实施奖励。

  6.列入“811”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或由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

  第四条  “811”新三年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项目)。

  3.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用于项目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城乡环境绿化、环境卫生等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第五条  “811”新三年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全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方向和重点,有利于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有利于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2.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单位,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优先支持项目前期基础较好,已按规定程序完成有关审批工作,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地方配套资金基本落实并对区域污染整治和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明显的项目。

  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进度计划,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并将资金绩效考核纳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811”新三年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1.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根据“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全省污染防治和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1)《“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1)。(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由来、实施的必要性;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方案;项目技术路线、方法;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示范意义;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最新进展情况等。(3)附件: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书、年度减排责任书,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规划、可行性报告及环评报告批复文件,项目配套资金证明等复印件。

  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按前款所列序号装订成册。

  3.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报,并填写《“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表2)。省属企业申请的项目,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组织申报,或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报。

  4.申请“811”新三年专项资金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底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811”新三年专项资金审批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原则和年度支持重点,对所报项目共同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专家评审论证,在此基础上审定补助或奖励的具体项目和资金数额,下达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811”新三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811”新三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811”新三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补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4.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811”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5〕159号)同时废止。

附表1:

“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联系人

及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起止

年限

 

项目进展

情况

 

纳入各级规划、计划情况

 

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筹措方式

 

累计已完成投资(万元)

 

本年度投资计划

(万元)

 

申请支持

金额(万元)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实施方案、具体技术工艺路线、年度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预期达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市(县、区)

环保部门意见

 

 

 

(签署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签署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财政部门(公章)、环保部门(公章)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

单位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年限

项目

总投资

自筹

资金

地方财政预算

申请省级专项资金

其中:本年度投资计划

本年度申请省级资金

备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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