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局系统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范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监督管理目的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确保单位各项收入统一管理,各项支出合理安排与控制,各项资源合理配置,保证资金和资产规范安全运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第三条 财务监督管理原则
依法依规与联系实际相结合;省局监管与各直属单位负责相结合;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程序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监督与查处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局系统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制定总体性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局党组统一安排,会同人事处、监察室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第五条 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局系统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收入分配情况的监管。
第七条 局系统各单位实行财务监督管理“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根据局系统总体性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内部控制;定期组织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财务监督管理内容
第八条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是否合理有效。
第九条 预算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收入预算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隐瞒转移收入问题;预算支出是否细化、合理,有无存在虚报预算项目的问题;预算执行是否严格到位,执行进度是否与计划同步。
第十条 单位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收入方面,监督检查单位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票据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结报和保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存在小金库、账外账现象,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
支出方面,监督检查各项开支是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进行报批和列支,项目支出是否达到预期绩效,重大支出项目是否经过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有无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更新、购置的依据是否充分,所有资产是否都已建账登记,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卡相符,是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转让等处置行为和对外投资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资产处置、出租等形成的收益是否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是否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类型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的范围和程序是否合规,采购文件和合同是否按规定备案,有无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十三条 收入分配情况。监督检查是否制定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奖金福利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计提和发放,有无存在滥发奖金福利和津贴行为,是否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财务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加强财务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对各种财务行为进行规范。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预算管理、经费审批、专项资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收入分配等内部财务制度。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授权批准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通过内部控制测试和岗位定期轮换来发现漏洞和隐患,对发现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要及时修正。同时要建立岗位考核制度,增强各岗位经办人员自我约束能力和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对预算、执行、核算、决算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了解掌握资金预算的执行进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对基建工程、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监察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项目管理水平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