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6    浏览次数:1

豫安监管办〔2012〕9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将于8月1日实施。为做好该办法实施后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工作有机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生产企业应在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后开始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3个月开始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在首次进口前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登记证有效期(3年)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时完成换证工作。

  二、登记企业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其编制需满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要求。

  三、为更好地为我省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服务,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开发了《河南省危险化学品预登记系统》(网址:http://www.hnssrc.com/)操作说明见附件。该系统2012年8月1日开始试运行。预登记完成后,企业可凭预登记证明先行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同时应主动联系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正式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该项工作。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2号

  联系人:胡满义

  邮编:450004

  电话:0371-66371975

  邮箱地址:h94650691@163.com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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