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02    浏览次数:1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浙环发〔2008〕24号

  关于调整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相关行政许可的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及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定的结果,我局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相关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三条、《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定的结果,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活动的行政许可,包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和“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许可”两个项目。跨省移出一般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以及一年内跨省移出危险废物仅一次的,按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要求提出申请;一年内需要多次跨省移出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许可”要求提出申请。

  二、此次调整中我们对许可事项的“重新申请”作了规定。修改完善了申请资料的样式,细化了填报内容,同时明确了作为附件的各类资质证明及照片的具体要求。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及申请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也可到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行政许可审批栏中查阅(网址:http://www.zjepb.gov.cn/)。三、自2008年5月1日起,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要按照调整后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和“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许可”办理程序和文本提出申请。请你们协助做好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公示告知、解释和说明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的顺利实施。

  附件:1.“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办理程序及文本

  2.“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许可”办理程序及文本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一、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二、许可事项及审批、服务内容许可名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服务内容:本省单位跨省移出一般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的,或移出危险废物的,须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三、许可条件

  (一)转移废物属危险废物的:

  1、接受单位具备与接受目的相符的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3、接受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且拟接受废物的种类、数量均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

  4、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5、本省尚未形成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

  (二)转移废物不属危险废物的:

  1、接受单位具备与接受目的相符的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运输单位应具有防扬散、渗漏等运输途中二次污染的能力。

  (三)经废物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初次申请

  1、提交《浙江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五份,需配封面并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拟转移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2)拟转移废物的利用和处置方案。

  2、各类执照、证书或协议复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1)废物移出、承运及接受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2)承运单位的《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或《道路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正本)和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本);(3)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4)废物接受单位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5)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之间有关拟转移废物的委托处理处置及承运合同或协议;(6)废物移出单位、承运单位及接受单位采用法人代表签字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提供相应的法人授权证明或委托书。

  3、照片(胶卷或数码照片冲洗或打印件,复印件不予受理)(1)拟转移废物照片(每种废物各一张);(2)包装物(容器)的照片(每种各一张);(3)运输工具(车、船)照片(若拟转移废物采用多种不同运输工具的,则每种各一张)。

  (二)有效期限内的重新申请及变更属下列情况的,需按申请要求重新申请:

  (1)拟转移废物种类超过初次核准范围,且超出的废物属危险废物;

  (2)实际转移数量超过初次核准范围;

  (3)废物接受单位发生改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的除外)。

  五、许可程序和期限

  1、受理

  (1)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合法性的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许可审查

  (1)经办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函意见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3、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许可收费情况无许可收费七、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

  1、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

  2、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zjepb.gov.cn/ 八、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传真

  (一)责任部门、责任人

  1、受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受理中心 许履中;

  2、审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固废中心 顾培龙;

  3、主持听证部门及责任人:固废中心 顾培龙;政策法规处 李全胜。

  (二)联系电话、传真

  1、咨询联系电话:0571-28869054,传真:0571-28869039

  2、受理联系电话:0571-28869191,传真:0571-28869151

  3、投诉联系电话:0571-2886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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