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贸函字[2008]16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百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加快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32号),为加强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现将《山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山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促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百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加快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市经贸委组织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建设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经贸委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由全省百名技术创新专家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关于培育百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加快企业自主创新意见》、《山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鲁经贸技函字[2007]65号)和省经贸委对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验收内容
第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建设项目创新能力、主要建设目标是否达到批复方案建设目标;
(二)评价建设项目在国内外同行业达到的水平;
(三)评价建设项目所需条件是否具备符合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
(四)预测分析建设项目创新成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评价建设项目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所发挥的作用。
第六条 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按批复文件建设内容全部完成,达到方案批复的建设目标;
(二)研发仪器设备运行正常,研发条件先进,能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
(三)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四)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符合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大纲
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来源;3、项目要求;4、验收依据;5、验收程序;6、可提供验收的文件。
(二)项目工作总结
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实施情况(A项目批复情况B项目组织管理C项目建设情况D购置设备清单E项目实施F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情况G概算执行情况);3、项目成果与市场推广情况;4、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A企业效益分析B社会效益分析)。
(三)项目成果报告
(四)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五)附件:
1、批复文件
2、工程竣工及建筑安装质量评定报告
3、新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专利证书
4、其它证明材料
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由省经贸委或由省经贸委委托市经贸委组织验收。省经贸委对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将验收工作逐级下放。
第九条 验收结果经省经贸委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建设项目资格,并在全省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