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12    浏览次数:2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省计量院: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和多头量传造成的量传体系混乱,确保我省各级质监部门所建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能有效地统一本地区的量值,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规定,根据需要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各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本级质监部门的技术依托,市、县一级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建在市、县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省级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建在省计量院(加挂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

  二、各级质监部门在新建立某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时,应依照国家量值传递系统表来确定其应有的准确度等级,即新建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除属于最低准确度等级外,其准确度等级不能等于或高于上一级质监部门所建立的同类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基准)的准确度等级。

  三、根据总局《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国质检量2006223号文)规定,广东省和海南省(以下简称二省)的最高计量标准建在广东省计量院(加挂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并负责在二省范围内进行量值传递。广东省计量院应充分发挥其大区中心在国家量传体系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并为适应新形势新需求,积极研究规划,筹建完善二省各项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进一步带动我省整体计量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各级计量技术机构拟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购置设备前,应按照省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办法》(粤质监量2004105号)的要求,首先向上一级质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各级使用本级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主持考核该项标准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县级质监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统一由地级以上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不能检定的,送广东省计量院检定;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统一由广东省计量院周期检定;广东省计量院不能检定的,报省局计量处备案后送有能力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将负责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按强制计量器具检定管理规定建立档案并定期报送主持考核该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备案。

  七、在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和证后监督检查中,要对照以上规定加强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情况的核查和监督。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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