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27    浏览次数: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基础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集体林业发展新机制,促进林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目标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7年开展以来,目前已基本完成了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任务,集体林地均分到户率达93.2%,家庭承包经营率达68%,发证到户率达93.2%。根据中发〔2008〕10号文件提出的“家庭承包”、“70年不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到“十二五”末,我省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基本建立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率达75%以上,发证到户率达95%以上。

  二、抓好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各地要对已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集体林地完善承包经营合同,真正落实林农的经营权、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尚未明晰产权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公益林,要在保持经营管理区稳定的基础上,尽快明晰产权,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实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形式的林地,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经营机制,依规发放股权证,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依法流转的集体林地,合同期满后要按政策落实经营主体;对联户发放的林权证,要尽快细化到一户一证。同时,要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建设,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林权纠纷调处、仲裁机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强化林权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林权管理职能,抓好林业合作组织建设和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法规和科技咨询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工作,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流转等工作进行监管。要加强林权登记管理,严格进行林权确认、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要规范林权证发放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公示、受理、登记、发证的程序,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要加强林权流转管理,按照《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0号),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做到依法流转、公平交易,保证林农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林地流转而改变,既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又防止炒买炒卖山林,避免林农失山失地。

  (三)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各地要突出特色,合理规划,科学确定发展林下经济的种类与规模;要通过实施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展林农就业增收空间;要抓好试点示范,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大力推动林下经济全面发展。

  (四)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发展林业合作组织是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和支持林农在自愿基础上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指导和帮助林业专业合作社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制度,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林业联防协会、果树协会、造林协会、种苗协会等专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组织、林农广泛参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林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五)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工作,强化对特色经济林培育、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研究,提升林业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强农村林业技术队伍培训,大力培养林业科技示范户、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员、林业技术明白人,逐步形成以县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为主体,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协会、林业技术员为补充的林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提高林农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中林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地要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业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在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国土整治、矿山植被恢复等财政支农项目中,要加大林业建设的投资比重。逐步完善植树造林、森林抚育、幼林保护、林木良种等项目的补贴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予以安排。

  (七)完善金融支持服务制度。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大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林农小额免评估贷款等业务,切实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贷款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林农发展林业生产。积极探索林业资本运作新模式,稳步推进建立林权收储机构试点工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促进林业持续发展。各级保险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大力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用于贷款抵押的林权证合法性、真实性的确认、登记工作;贷款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对抵押人无力还贷的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八)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对林木采伐进行分类管理,采伐限额由蓄积量、出材量双项管理改为蓄积量单项管理,逐步实现依据林木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限额。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在以后各年度使用。对未纳入采伐限额编制范围的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受采伐限额限制,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方式、面积、蓄积量,依法办理采伐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经营的管理和指导,科学编制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确保林业生态安全。

  (九)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要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立生态公益林保护、利用、补偿和监管机制。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承包到户且由农户负责管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央和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给承包农户;个人无力或不愿承担管护责任的,县乡林业主管部门或管护单位可以从补偿资金中扣除部分资金,用于代行管护劳务补助,其余补偿资金要发放给农户。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市、县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地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从森林生态效益受益者中筹集补偿资金的办法,提高补偿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继续承担深化改革的任务,及时分析研究新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合力。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层层落实责任,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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