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3    浏览次数:4
 

各市经贸委(经委、发改委)、节能办,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39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都要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其中,国家重点考核的103家企业,要在11月30日前补报2006年、2007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在2009年3月31日前填报2008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103家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时间另行布置。

  二、各市节能办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本市国家103家企业2006、2007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网上审查;2009年4月10日前完成2008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所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点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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