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08-12-01    浏览次数:2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06年,我厅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将一等奖、二等奖数量从原来的不超过100项增加到不超过115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5项,三等奖从180项减为165项。近年来,我省科技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数量逐步增加,但由于我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名额的限制,有部分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的项目不得不屈居三等奖,失去了竞争国家奖的资格。为了使我省科技成果有竞争国家奖的条件,需要对我省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对个别项目参评条件进行细化,再次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非常必要。

  二、制定过程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并参照北京、上海、江苏等省份的基本情况,4月,我厅完成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6月,向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修改稿。8月,就修改稿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征求意见。10月,根据征求的意见,形成正式稿件后提请厅务会议审定。

  三、主要内容

  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新增了两条,即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推荐软科学项目,应当是完成期满一年以上的项目。凡是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软科学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划、计划实施期过半后才能推荐评奖。属于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原则上不能推荐评奖。推荐基础研究项目,应当是主要研究论著公开发表1年以上的项目。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一年以上的项目。”第二十九条规定: “已通过初评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不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2、对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参加评奖要求规定更具体,并将《实施细则》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研究单位自己出具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奖依据。推荐一等奖的项目,其经济社会效益应由审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出具报告。”

  3、对一、二等奖奖项作适当调整,并将《实施细则》原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奖金额为每人50万元。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80项。其中一等奖每年不超过28项,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118项。”

  (作者:科技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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