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12-01    浏览次数: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06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后,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并印发了《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制定涉及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各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据此,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制定了76个配套政策,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就是其中之一。为贯彻实施好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切实提高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厅与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联合制定了《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去年,我厅已就该文件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调研,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浙江省企业技术开发费实际抵扣了所得税5.23亿元;2007年,为9亿多元,预计2008年还将继续增长,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不知抵扣”和“不敢抵扣”的问题。为完善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造就创新、创业的环境和氛围,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实施的实际情况,我厅与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联合制定《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原2006年制定的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二、起草过程

  今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就企业自主创新政策落实情况召集了省发改委、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主要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专题会议,要求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研究对策,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并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建立了落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的协调机制。由省科技厅、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企业自主创新政策例会,沟通协调、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根据例会工作形成的意见,要求省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提高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为企业享受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奠定基础。据此,我厅会同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针对政策制定中存在的问题深入企业进行了调研,起草了《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6月,根据参加例会单位和有关企业的意见,对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修改。7月份,例会工作小组会议对优惠政策再次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正式稿。优惠政策对技术开发费的内容界定更加明确,相关程序更加简便,更具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优惠政策共十条。

  第一条主要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的定义,以及对研发费用项目范围作了列举性规定。

  第二至五条主要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优惠的条件、申报程序、财务管理、该优惠政策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等作了规定。

  第六条主要规定了企业集团需向所属企业提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按《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主要规定了在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费用中凡由政府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规定账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能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

  第九条主要规定了纳税人违反规定自行扣除相关费用的处罚。

  第十条主要规定了政策的适用范围。

  (作者:科技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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