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扶持全民创业,解决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小额贷款担保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促进全民创业,为自主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程序、由基金承担保证责任,向自主创业者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基金初始规模为6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全额出资。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用于弥补基金损失和扩大基金规模。基金利息收人纳人基金。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发改委、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 监管会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第五条由监管会选择在市内设点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的合作银行。 第六条基金以财政专户名义在合作银行开立帐户,封闭运作。 基金担保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倍。 基金担保的保证范围为借款申请人贷款本金的90%。 第二章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基金担保对象为本市个体经营者与小企业。 重点扶持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民自主创业,兴办各类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服务型企业与各种中介组织。其中,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会计、法律、软件、金融、咨询服务、工程监理以及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不低于基金担保规模的50%。 第八条个体经营者申请担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 (二)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时间至申请担保贷款时不超过三个月); (三)具备经营创业项目所需的基本技能,且已取得项目经营要求的各项许可证明; (四)个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经济违法行为,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五)在金融机构无尚未结清的金融债务(个人首套自住用房按揭贷款及小额消费贷款除外); (六)能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第九条小企业申请担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初创型小企业,且主要出资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领取营业执照时间至申请担保贷款时不超过三个月);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业计划具有可行性,未来经营现金流足够偿还贷款本息; (三)企业与主要出资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经济纠纷; (四)能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五)具备银行要求的其他信贷准人条件。 第三章担保额度、期限与贷款利率 第十条个体经营者申请的担保额度上限为20万元,小企业申请的担保额度上限为80万元。 第十一条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展期。对于确需展期的,由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合作银行确定借款申请人在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前提下,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第十三条除反担保中涉及的抵押登记部门收费外,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担保费、评审费等任何费用。 第四章担保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自愿申请 借款申请人向合作银行领取、填写《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申请表》与《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并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一)个体经营业者: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4.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或相关资产证明; 5.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二)小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贷款卡编码;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资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决定申请融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 7.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8.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9.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推荐 借款申请人在上述材料齐备后,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或市总工会、所在县(市)区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提出申请。上述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性,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创业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情况、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在《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签署推荐意见,对不具备推荐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政府重点扶持的优秀创业者及创业项目,监管会可以直接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受理 (一)经政府指定部门推荐的借款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合作银行指定网点申请担保贷款。 (二)合作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确定是否提供贷款以及贷款额度。对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或提出改进意见。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 1.市财政局授权合作银行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并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2.借款申请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作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3.借款申请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反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八条借款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可提供第三方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该第三方必须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人并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以及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出具工资收人证明及在借款人不按时归还贷款时同意从该第三方收人中扣还贷款的证明。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为小企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应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合作银行可以要求借款申请人追加以下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借款申请人企业或第三人以合法财产或权利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 (二)其他法人或第三方个人为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信用反担保。其中,第三方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应符合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符合《徐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徐财社[2004]35号)规定条件的,仍按原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