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科技创新的有关税收激励政策——税收激励政策的八方面要点

发布日期:2008-12-01    浏览次数:5

 

  编者按:截至目前,促进科技创新的有关税收激励政策已发布实施细则10个,具体为《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现从八方面摘录其中的要点。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规定: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提出的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关于技术开发费。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关于加速折旧。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作者:科技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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