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促进科技创新的有关金融支持方面的实施细则——金融支持政策的七方面要点

发布日期:2008-12-01    浏览次数:2

 

  编者按:截至目前,促进科技创新的有关金融支持方面已发布以下实施细则,具体为《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现从七方面摘录其中的要点。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申请阶段参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引导基金对其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一定的补助,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要注重发挥政策性保险机构的职能,积极参与和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的出口,根据不同的出口方式,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障;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对列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积极为国外的投资商提供来华投资保险。

  《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商业银行要确立金融服务科技的意识,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科技产业发展,实现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以下方面的信贷支持:(1)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2)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3)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4)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小企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该帐户通过创业风险投资,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融资账户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特别融资账户的初始规模为50亿万人民币,全部由进出口银行发行债券筹集。特别融资账户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模式。

  《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银行软贷款包括人民币软贷款和外币软贷款。按照“风险收益匹配、阶段性持股”的原则,软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宽限期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高新技术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准许下浮,利率下浮比率和利率结构安排视项目科技含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灵活制定,原则上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软贷款合同期内的利率调整按照国家和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基础上再下浮10%。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上述6个险种的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科技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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