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12-01    浏览次数:3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厅自2006年以来,要求对拨款2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由第三方进行审计,2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求编制经费决算。《办法》的实施对规范科技经费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去年以来,我厅负责组织对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进行了抽查,从抽查情况看,经费使用基本上符合《办法》的有关要求,但也发现部分审计报告存在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今年3月,我厅对科技项目经费审计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走访了英泰、正兴、新中天等会计师事务所,并与省财政厅、审计厅等进行了积极沟通。4月,为解决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向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修改稿。8月,就修改稿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征求意见。9月,根据征求的意见,形成正式稿件后提请厅务会议审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

  第一条主要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制定目的。

  第二条主要规定了财务审计的定义。

  第三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了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开展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项目财务审计的费用标准以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审计单位和审计个人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解释部门。

  (作者:科技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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