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已发布6个,具体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要点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根据要求编制本部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对于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结果为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和具体措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条款或协议的内容、补充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合同、补充条款或协议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经批准采购外国产品的,应当坚持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作者:科技厅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