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有关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细则——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政策要点

发布日期:2008-12-01    浏览次数:1

 

  编者按:截至目前,有关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细则已发布4个,具体为《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国科发计字[2006]540号)、《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6〕562号)、《我国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信部联科[2007]776号)、《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国科发计字[2007]24号)。现将要点摘录如下:

  《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点如下——

  在国家科技管理中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科技和产业发展战略、政策以及进行重大项目决策时,应当对可能影响科技和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分析,加强知识产权部门与科技、产业部门的紧密配合。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实施和管理的相关环节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的作用。国家科技计划的重点领域在制定指南和立项评审过程中,委托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和分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最新进展。各科技重大专项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小组,紧密配合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进程,为重大专项实施提供全过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主体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把知识产权信息查询、分析纳入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机构或队伍。企业应重视跟踪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申请趋势、权利保护范围,科学地制定新产品开发策略、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策略、竞争与合作策略,优化技术创新路线,避免侵权。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引导科研人员把利用知识产权信息与利用科学文献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的科研人员尤其要重视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研开发项目,要把对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分析作为立项评审和成果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宣传和培训。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信息的基本功能和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基本知识,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形式多样、不同层次的宣传和培训,全面提高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查询和分析的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辅导;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基础知识教育;对科研管理者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的基本功能和战略作用。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关于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培训,结合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活动对服。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多渠道、多层次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培养,通过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培养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在实践中锻炼和造就一批高水平人才。针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特点,注重培养懂技术、懂法律、懂信息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在数据加工、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分析等领域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提供在职培训、出国交流学习的机会。指导和帮助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培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门人员。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科技信息机构的重要作用,推动和支持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依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培育一批为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专业化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引导全国各地科技信息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挥各自特长,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实现优势互补。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加强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和信息分析专家的合作,针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加工,使之易于为科技人员所使用。加强对先进的检索工具、分类标引工具、统计分析工具的应用,提高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和分析能力。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通过持续跟踪分析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开展知识产权分析和预警服务,形成为特定领域服务的专业特色。

  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制度。政府支持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广泛吸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与科技创新主体的沟通交流渠道,研究制定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资质认证、奖励和惩戒等行业自律制度,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交流和总结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经验,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理论研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整体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与其他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的相互支撑。加强与科学文献、科技成果信息、科学数据、标准信息等科技信息的功能互补,共同构筑对科技创新活动的信息支撑基础。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扩充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功能,链接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信息库、技术专家信息库、技术交易信息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息库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系列配套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要点如下——

  第八条 对具有以下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相应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在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有助于形成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公益性技术标准;有助于重要技术标准形成国际标准;有助于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形成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显著提高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促进军民一体化的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我国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标准。

  第九条 涉及重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并将形成的技术标准作为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项目验收时,要对重要技术标准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继续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有望形成重要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者在项目验收报告中提出后续技术标准相关研制的建议,在科技计划滚动立项时应予以优先支持。

  (作者:科技厅法规处)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