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发布日期:2008-12-10    浏览次数:6

  我国将粘土砖瓦作为传统的建筑材料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全国砖瓦工业每年占地取土高达95万亩,这相当于毁掉一个年产量为3亿吨的产量大县的全部耕地,此外,挖地烧砖还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从我省的情况看,2007年全省生产粘土砖约283亿块,相当于毁地4.2万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耕地良田,这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存基础。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西方发达国家早就不用粘土砖作为建筑工程的墙体材料了,而我国在观念、国家规制和实践方面都远远落后。由于我省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经济增长和能源消耗同步上升,污染物排放量逐步加大,节能减排形式非常严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任务更显艰巨。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66号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工作,1989年我省作为全国唯一的墙改试点省率先开展了这一工作,同年10月成立了江苏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近20年来,全省墙材革新工作,坚持节地、节能、利废、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为基本出发点,坚持“禁实限粘”为突破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全省墙改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违规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现象面广量大,新型墙材产品种类繁多、质量良莠不齐,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不足,执法力量薄弱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亟需通过法律层面的制度规范来加以解决。为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 准确界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概念

  新型墙体材料是区别于传统的粘土砖而言的。目前,国家对此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只是通过发布产品目录的方式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各地在理解和执行时更多地是在国家产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情况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来进行衡量。为了统一认识,推进实际工作,《条例》立足本省实际,同时参照了外省的相关规定,将新型墙体材料界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由于新型墙体材料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的,加上原料范围广、品种较多,并且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此《条例》采用了概括性的稳妥表述,而非一一列举。在理解上需要把握,新型墙材革新工作起步阶段曾经把粘土空心砖视作新型墙体材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该项工作的推进,目前粘土空心砖已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实际工作中已不再被视为新型墙体材料。

  二、加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鼓励与扶持力度

  新型墙体材料相对传统墙材而言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节土、节能、利废等诸多优点,但从委员的意见和调研所掌握的情况看,新型墙材的价格、质量、实用性等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既要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劣质的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同时还应当有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的政策措施,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已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有了明确规定。《条例》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对新型墙材的鼓励与扶持方面还做了如下规定:

  1、鼓励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投资、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以及江河淤泥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优先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建筑节能。这一制度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目前,江阴市已推出了粉煤灰加气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电厂脱硫废弃石膏开发等20多个示范工程,南通市在开发利用江河淤泥方面也取得了不俗的成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研究、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以及粘土实心砖和粘土空心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贴。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项目,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除按前款规定享受补贴外,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为体现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其使用范围便是用于对新型墙材的支持和促进。为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我省在今年设立了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5亿元,分别由环保、经贸、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就新型墙材而言,如果符合相关要求的便可以享受上述引导资金的扶持,这无疑对于我省新型墙材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鼓励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条例》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村居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前,广西墙改系统通过发放建房补贴等形式在引导和支持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材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科学确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和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空心砖的范围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禁实限粘”工作已经走在全国前列,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和83%的乡镇基本实现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苏南部分地区已经开始逐步限制粘土空心砖的使用,新型墙材占整个墙材生产总量的比重已由1990年的1.45%提升至2007年的42%。为了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达到国家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预期目标,《条例》对于“禁实限粘”这一核心制度进行了明确规范。

  1、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和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空心砖的可行性和差异性。《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还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本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范围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确定范围时,首先明确底线,同时不搞“一刀切”,发挥地、县两级的积极性,由其确定具体适用范围;另外考虑前瞻性,根据实际工作的进展扩大使用范围。

  2、将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使用粘土实心砖与“禁实限粘”的规定相衔接,对此作出例外性的规范。《条例》规定,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批准;生产的粘土实心砖,只能用于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明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及撤销

  新型墙材产品的认定既涉及对之的生产管理,又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同时也是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考虑目前认定工作的现行,对认定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明确认定的条件。《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一)产品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二)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明确认定的主体、层级及程序。《条例》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市)、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这里对认定体制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赋予了县级墙材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的职责,以更好地发挥其积极性与主动性。

  3、考虑到新型墙材产品的认定本身应当有退出机制,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对取得认定以后的撤销问题作出规范,使制度更加完善。《条例》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或者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后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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