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08-12-22    浏览次数:2

  一、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该《条例》中对这方面的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自2003年“非典”以后,医疗废物的卫生防疫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得到空前关注,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一批配套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相继出台,应该说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一套完整监管法律、规章和技术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条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着重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地区医疗废物的处置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明确规定了包括一次性医疗器械在内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处置,严禁销售或者回收利用。

  二、由废塑料制品引起的“白色污染”已经成为我省一道恶性风景线,《条例》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采取了何种举措?

  答:废塑料制品对环境主要有两种危害,即“视觉污染”和“潜在危害”。“视觉污染”是指散落在环境中的废塑料制品,对市容、景观的破坏。“潜在危害”是指废塑料制品进入自然环境后很难自然降解(其降解周期需二、三百年时间)而带来的长期的深层次环境问题。

  “白色污染”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还是具有一定的市场,导致屡禁不止。此次出台的条例针对这一问题症结,从其生产、销售、经营使用和回收利用等各个环节入手,作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并辅以相应的罚则。

  三、我省是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大省,该行业污染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的关注点,请问《条例》在防治进口废物污染环境工作上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进口固废加工利用尤其是拆解行业的污染问题一直是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监管等举措,不断推进该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进口固废加工利用行业的污染问题主要是由于对废物的低水平加工利用引起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在充分总结近年工作的基础上,从规范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行为入手,明确规定“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不得买卖或者转让。”违反此项规定的,将被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废物流入不具备加工利用和防治二次污染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手中,确保其得到妥善合理的加工利用。

  四、《条例》第四十七条提到了电子废物回收网络的建立,请问要建立规范、有效的回收网络,应采取何种举措?

  答:从我省目前废旧家电集中回收处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看,回收是电子废物集中处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心环节,同时也是一个困难的环节。只有把千家万户报废的电子废物通过一定的渠道集中起来,才能进行集中处理,从而一方面有利于处理企业形成规模效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全面控制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建立规范的规模化回收网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应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回收体系中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相关方的义务和责任,并综合考虑电子废物的种类、型号、规格、折旧及回收处理的难易程度因素,出台细致的、分类的指导性收购价格标准。二是按照布局合理、投售方便、服务周到、收购有序的原则,促使家电生产及处理企业切实履行回收义务,建立覆盖全省的回收网点。三是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回收渠道,维护电子废物回收的正常市场秩序,为规范的回收体系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五、《条例》中对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销毁作了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查获、收缴的假冒伪劣或违禁物品的销毁,大都采用露天集中焚烧的方式进行。的确,以这样的方式销毁上述物品,在一定程度上警示、震慑了违法者,显示有关部门执法的成果和决心。但是,另一方面,其二次污染也是相当严重的,假冒伪劣等物品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不但尘度和黑度严重超标,且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等有害物质,且产生二恶英类等强致癌物质的几率也相当高。近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全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焚烧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的危害性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这样的销毁方式已经为人们所诟病,也越来越不适应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工作的新形势。

  为此,在条例制订过程中,从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出于使各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更具科学性、合理性的目的,在条例中对查获、收缴假冒伪劣等物品的销毁方式专门作了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在销毁时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严禁露天焚烧和随意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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