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01-09    浏览次数:6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0号)文件精神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工作意见》(泰办发〔200881号)要求,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以下简称“双零”家庭)动态就业援助工作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做好“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泰州”的奋斗目标,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党的十七大明确把“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这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解决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问题,是实现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全面落实省、市各项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突出就业援助重点,使每一个“双零”家庭得到及时有效地援助。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努力构建“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以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为手段,进一步推动我市“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促进全社会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

 

  (三)目标任务。“双零”家庭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户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是指本市2人以上(含2人)的农村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且没有实现转移就业的人员,年人均收入在2500元以下,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对经申报认定的“双零”家庭,确保在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至少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双零”家庭成员有效援助率达100%,全市动态消除“双零”家庭。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各项政策措施

 

  (四)建立健全“双零”家庭申报登记制度。城乡“双零”家庭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具体由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村)申报,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登记并对其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认定办法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并采取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示被认定的“双零”家庭。

 

  (五)实行“双零”家庭动态管理服务。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双零”家庭进行专项调查登记,在就业信息系统中建立专门台账和数据库,对辖区内认定的“双零”家庭按旬进行走访调查,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双零”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前3个月按月进行跟踪回访,再次失业后要继续及时提供再就业援助,并将相关情况在台账和数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确保台账与数据库信息一致,做到动态掌握、即时援助。

 

  (六)对“双零”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之后又失业的“双零”家庭成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本市“双零”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均可申请最高额度为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信誉良好,并按时还款的,确因经营需要,可再享受1次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和1次不贴息的创业贷款。

 

  (八)对吸纳“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九)对于灵活就业或从事街道(乡镇)、社区(村)公益性岗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双零”家庭成员,经公示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剔除个人应负担部分后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十)努力扩大政府差额购买岗位的数量,建立政府差额购买岗位补贴正常增长机制。对安置“双零”家庭成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十一)围绕市场需求和“双零”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和培训愿望,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技能+创业”复合培训。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在积极提供和推荐培训信息的同时,利用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进一步发挥免费培训补贴的作用,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开展适合本辖区“双零”家庭成员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双零”家庭成员实行“五包”的免费技能培训(“五包”指包技能学习、包食宿交通、包实习单位、包鉴定发证、包推荐就业)。

 

(十二)鼓励和支持城乡“双零”家庭人员自主创业,对有自主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通过提供免费创业培训、项目推荐、专家咨询、小额担保贷款等措施促进其创业成功;对已自主创业的,通过提供政策咨询、申报审核、落实政策等“一条龙”服务,确保其按规定及时享受到优惠政策,稳定创业成果。建立一批操作性强、风险性低的创业孵化基地,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双零”家庭成员创业以补贴房租最高不超过50%的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所需费用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凡经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安置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双零”家庭成员,按每安置一人以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社区(村)劳动保障专管员和补充劳动保障工作站办公经费。考核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加强“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

 

  (十四)各地要把“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细化措施办法,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逐步形成促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使帮助“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转移就业乡镇(村)工作有机结合,共同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十五)各地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包括促进“双零”家庭就业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率。

 

  (十六)各地要在政府网站、主要媒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宣传栏上面公布“双零”家庭就业援助政府热线电话,畅通“双零”家庭人员就业的投诉求助渠道。各街道(乡镇)、社区(村)都要把“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定期在社区内公示,以便群众监督。

 

  (十七)各地要定期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开展“双零”家庭帮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要建立定期巡视暗访制度,每月对一定数量的社区(村)进行巡视和暗访。市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要通过电话查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暗访中发现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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