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建立本机制以规范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运作程序。
一、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领导机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
(一)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
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是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的领导决策机构。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研究决定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有关土地储备的政策制度,审定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筹融资计划等。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相关单位开展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定期向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二)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
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承担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职责是:负责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会同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编制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筹融资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储备土地收储方案和开发方案、储备土地抵押担保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储备土地供地方案;按计划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融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报批手续,并委托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机构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开展土地供应前期准备工作。
(三)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自治区本级收储土地的开发整理和运营、利用土地进行融资。工作职能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配合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做好自治区本级土地收储工作,协助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有关土地的征(转)用手续,对已纳入自治区本级储备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经营及抵押融资,参与自治区部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其他事项。
二、业务主管部门及出资人职责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对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运营进行政策性指导与行政监督,负责审核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筹融资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土地收储方案和供地方案等,审批储备土地抵押担保方案,为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实施规划调整和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提供支持。
(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职责,配合筹措土地储备资金,指导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审核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筹融资计划等,审批储备土地抵押担保方案、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拨付土地储备运营资金等,并对土地储备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土地储备运营程序
(一)储备计划。
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会同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
(二)土地收储。
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拟订土地收回(购)方案,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收储协议支付有关费用,向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将土地纳入自治区本级储备;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后纳入自治区本级储备的土地,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由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机构完成土地征收(转用)工作后,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向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将土地纳入自治区本级储备。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土地收储资金,配合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收储工作。
(三)开发整理。
对已纳入自治区本级储备的国有土地,由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储备土地开发方案,并组织开发与整理。
(四)土地供应。
对开发成熟、具备出让条件或需要供应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及市场需求情况,商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制订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供地方案,经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供地。
四、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财政厅注入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二)自治区财政从已供应储备土地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本金(股本金)所获得的收益;
(四)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及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
(五)采用土地债券等方式筹集的土地收储和土地开发资金;
(六)上述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七)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机制
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列支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并缴纳耕地占用税及用地报批相关税费后实现的净收益,原则上按自治区不低于70%、土地所在市、县不高于30%的比例进行分配。土地出让各项专项资(基)金由自治区和土地所在市、县分别从所分配的收益中按有关规定计提。自治区与市、县共同开发土地的出让收入,由自治区与土地所在市、县按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分成。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自治区分成部分原则上70%安排用于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偿还项目贷款本息,30%安排给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土地储备等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投资。
涉及自治区直属单位用地的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自治区分成部分,可根据原用地单位项目建设需要,优先安排给原用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