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01-10    浏览次数: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缓解就业压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创业是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城乡各类劳动者(以下统称创业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使创业者自己实现就业,还可以通过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创业形式,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

  (一)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支持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形成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参与创业的社会氛围。

  (二)总体要求。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坚持政府促进、市场引导、社会支持、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逐步扩大创业领域。加快构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努力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三)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力争每年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业初始成功率达到70%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主要目标任务是:

  1.重点扶持和培育30个创业型城市,到2010年,力争全省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达到5个以上,每个设区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县级市达到2个以上。

  2.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创业型企业,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大型创业企业和企业集团为龙头,中小型创业企业为主体,个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新型创业格局。

  3.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积极营造全民崇尚创业、竞相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积极鼓励支持全民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城乡各类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3000万元,子公司放宽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5000万元。对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各地可适当放宽。

  3.放宽出资限额。创业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注册资金依法实行申报制。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创业型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允许创业者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二)鼓励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创业活动。

  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创业政策扶持。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劳动人事代理方面提供优惠;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三)加强创业融资服务。

  1.建立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等创业推动工作,鼓励支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在用于重点服务业城区、重点服务业园区和重点服务业企业“三大载体”建设的同时,优先用于扶持创业型服务企业。

  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和各种微型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对农村金融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加强对农村金融组织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监管。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有条件的市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鼓励和支持创业型企业上市融资。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具体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全民创业能力

  (一)加大培训力度。

  1.扩大培训范围。各地要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等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意识和能力。

  2.创新培训模式。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各地要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

  (二)强化培训力量。各地要发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示范作用,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培训机构,优先进行培植,全面开展创业培训。要依托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力量,整合创业培训教师队伍,通过授课、辅导、讲座、座谈等方式,培养一批优秀的创业教师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创业师资队伍。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培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三)落实培训补贴。各地要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定点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补贴。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一)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省、市两级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加快形成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创业服务内容。各地要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尽快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制度,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积极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受挫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重新创业。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便利,按照规定积极提供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人才到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三)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四)培育创业服务载体。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所,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保障创业所需。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市场要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地,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推动工作全面开展。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争创创业型城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在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协作运行机制,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创业综合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创业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的考核考评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等工作;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人民银行负责落实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政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加强舆论引导,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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