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了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执业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6〕2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 曹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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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CL1756@126.com
附件:1.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法活动).doc
2.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动物诊疗机构).doc
3.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业兽医).doc
4.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乡村兽医、兽药经营机构).doc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4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为重点,全面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无证经营、违规售药、非法行医、执业行为失范等违法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整治时间
2016年5月至10月(为期6个月)。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
1.动物诊疗活动情况。重点检查城市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注册执业兽医师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和监督电话。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处理,诊疗废水是否经无害化处理。
2.注册执业兽医从业情况。重点组织检查城市动物诊疗机构的人员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经兽医执业注册或备案,变更诊疗机构是否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是否按规定定期报告执业活动情况,是否有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情况。
3.处方核查。严格核查开具处方人员资格,核查开具处方人员是否有执业兽医资格,是否经过注册,是否使用规范格式的处方。检查所开具处方药是否符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是否按规定合理用药,是否违规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在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提供兽医服务以及个体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兽医登记证。
2.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乡村兽医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兽药经营机构
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盟市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推进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动物诊疗机构许可以及兽医处方管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6-8月)
各地组织开展乡村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机构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9月-10月)
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
(四)监督检查阶段(7月-10月)
自治区兽医局组织开展盟市间交叉监督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各盟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强化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努力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从重处罚。集中向社会曝光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不给任何投机行为以可乘之机。
要不断健全执业兽医管理制度。着力加强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全程监管,规范兽医执业行为,做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维护,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乡村兽医登记、诚信记录等信息与实际工作同步更新。严格督促动物诊疗机构按规定配备执业兽医,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努力拓宽执业兽医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企业、动物屠宰场、实验动物饲养场、兽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等机构配备执业兽医,不断提高其兽医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不断完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积极建立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动物诊疗秩序。创新诊疗服务形式,鼓励相关主体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多种形式兽医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加快培育地方兽医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兽医维权、继续教育、职业道德以及诊疗纠纷处置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盟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整治行动工作进展,及时收集整理查处的案例,对典型突出的要报送自治区兽医局。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对本地区近年来动物诊疗活动监管情况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件、问题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进行总结,于2016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件)报送自治区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