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风险投资是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创新措施。为规范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试点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现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创业风险投资
(一)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
创业风险投资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受托管理机构由委托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操作程序为:委托人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提出招标条件,并细化为不同分值的评定标准,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中介公司负责标书拟定、公告、开标、评标等工作;根据招标条件,中介公司从投标单位中遴选出分值高的前两家单位;委托人对这两家单位作进一步考察论证,如符合要求,即将两家单位确定为受托管理机构;如发现问题,则按分值由高到低选择并考察论证后,最终确定两家单位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由委托人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二)受托管理机构的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增加或减少受托管理机构。对不能胜任或不愿继续承担委托工作的受托管理机构,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进行调整。不能胜任条件主要包括:
1.不再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资质条件;
2.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3.没有将资金纳入专户管理;
4.不能及时或真实向委托人报告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情况;
5.没有按照要求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关管理人才;
6.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
7.将创业风险投资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
8.有违法违规行为。
受托管理机构不再继续承担委托工作,有义务将所有项目的档案资料以及托管资产移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并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确定
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最终确定,项目推荐渠道两个:一是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推荐,二是由受托管理机构推荐。在项目确定过程中,相关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一)通过第一种渠道确定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职责:
(1)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发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2)组织专家对各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局)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推荐专家参与评审;
(3)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和有关事项告知受托管理机构;
(4)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协议等,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等;
(5)根据推荐情况,建立备选的投资项目库。
条件成熟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可在发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后,直接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后续工作。
2.各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局)的职责:
按照申报指南、《指导意见》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推荐创业风险投资项目。
3.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1)推荐专家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组织对地方推荐项目的专家评审;
(2)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虚假瞒报等重大情况或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调整建议;对经核实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就入股价格、后续管理等内容与被投资单位协商,并与之签订投资协议,入股价格需经有评估资质单位评估后确认。
(二)通过第二种渠道确定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职责:
(1)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公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2)组织专家对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2.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1)根据申报指南等要求,在本机构已经投资或者计划投资的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推荐,其中计划投资的项目,本机构投资需先于国家投资或与国家投资同步到位;
(2)就入股价格、后续管理等内容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并与之签订投资协议。入股价格需经有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确认。
三、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受委托人委托,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投资额占有股份,向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二)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创业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本变化、经营情况等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建立专账,单独核算创业风险投资盈亏。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上述方面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需向委托人支付双倍赔偿。
四、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退出
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
(一)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1.对退出时机进行考察;
2.与受让方就股份转让价格、手续等进行协商,其中通过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需经有评估资质单位评估后确定;
3.直接将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回收的资金缴入指定专户,不得通过中间户过渡;
4.将退出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5.接受财政部指令将回收资金以及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委托人批准投资协议继续执行项目投资缴回中央财政金库。
(二)财政部的职责:
向受托管理机构发出指令,将已回收进入专户的资金缴回中央财政金库。
五、资金专户及资金流管理
(一)资金专户开设
受托管理机构需在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专户,专门用于投资资金的管理。
(二)资金流管理
财政部、受托管理机构、开户银行3家签订协议,明确只有接到财政部拨款通知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具体如下:
1.财政部负责按照批复的投资项目和额度将资金拨付专户;
2.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将退出风险投资项目回收资金、回收的股息股利直接放入专户;
3.受托管理机构接受财政部拨款指令将资金拨付被投资单位或直接缴回中央财政金库。
六、委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
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创业风险投资,财政部需支付一定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日常管理费,二是效益奖励。
(一)日常管理费
日常管理费由财政部按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日常管理费按截止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是:
1.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下,按3%核定;
2.投资额在2-4亿元(含)之间的,按2.5%核定;
3.投资额超过4亿元的,按2%核定。
(二)效益奖励
效益奖励由财政部按所有投资项目净收益(弥补亏损后)的20%拨付。具体是:
效益奖励仅在有项目退出年度发生,财政部按退出项目实现收益扣除尚未退出项目亏损后的20%核定并拨付效益奖励,将下一期考核基数按投资额减回收本金计算;实现收益不足以弥补亏损的,不拨付效益奖励,将下一期考核基数按投资额减当期回收金额计算。
七、监督检查
委托人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具体包括:
(一)每年3月底前,受托管理机构需将本机构的财务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情况报告委托人,报告内容具体包括:
1.受托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2.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
3.创业风险投资规模、投资完成情况;
4.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5.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网上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有选择性对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受托管理机构报告信息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