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口岸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8-08    浏览次数:4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口岸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口岸是对外开放的基础,是衡量区域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我省口岸面临着跨越发展的重大机遇,承担着支撑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的重要任务,迫切需要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

  (一)加快口岸发展是完善我省口岸开放平台体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快速发展,通关监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口岸开放平台体系加快形成。但与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要求相比,我省口岸开放平台体系仍存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数量偏少,检查检验机构不足,基础设施建设亟需加强,整体功能亟待完善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口岸发展,构建覆盖全省的口岸开放平台体系,有利于发挥综合效益,改善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条件,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

  (二)加快口岸发展是推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的关键举措。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是《指导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省委、省政府立足历史新起点、把握发展新机遇确立的重大战略部署。我省地处内陆腹地,对外开放既有先天不足,又有后发优势。加快口岸发展,争取新设立一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检查检验机构,尽快完善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出口加工区、河南保税物流中心等开放平台功能,持续推进大通关建设,有利于发挥口岸的引领带动作用,提高承接高端产业转移能力,加速内陆开放高地建设进程。

  (三)加快口岸发展是建立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的迫切需要。建立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是中国民航局和我省共同在内陆地区通过发展航空经济促进扩大开放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探索。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等口岸平台既是建立实验区的重要依托,也是开展先行先试、推进实验区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加快口岸发展,强化实验区建设的基础支撑能力,有利于发挥综合交通区位优势,构建全国重要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培育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总体战略,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和开放口岸为特殊发展要素,优化存量,争取增量,提升整体功能,发挥综合效应,着力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外向型经济,着力完善省辖市检查检验机构和连通境内外的通道网络,着力推进以电子口岸、“一站式”通关为主要内容的大通关建设,以大通关、大平台推动大开放,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重要推动力。

  (二)基本原则。

  1.系统构建、统筹推进。准确把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开放口岸、大通关建设的内在联系,集合构建功能优化、互为支撑、各要素作用充分发挥的口岸开放平台体系。

  2.合理布局、辐射带动。发挥我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优势,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布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无水港”、检查检验机构,辐射带动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

  3.内接外联、互联互通。推进省内开放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与省外口岸的大通关,开辟综合保税区与航空口岸之间的直接通道,并推广至郑州出口加工区、河南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实现“区港联动”、“区区联动”。

  4.创新驱动、提升功能。创新海关监管政策、监管模式、口岸及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发展动力,破解发展难题,不断完善口岸开放平台体系,持续提升整体功能。

  三、主要任务

  立足实际,抢抓机遇,加快综合保税区申建和省辖市检查检验机构设立工作,统筹推进海关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口岸、“无水港”和大通关建设,推动协调联动发展,形成全方位、立体式口岸发展格局。

  (一)突出做好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工作。要抓住中原经济区建设机遇,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要求,加快申请设立工作进度。“十二五”期间争取国务院新批准设立4个以上综合保税区,使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达到6个以上。

  1.合理布局、加强引导。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布局,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豫西、豫南、豫北、豫东四个区域布局设立综合保税区,发挥辐射带动区域外向型经济发展作用。综合考虑外向型大项目亟需进驻,全国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地区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等因素,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省辖市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

  2.强化基础、完善条件。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的省辖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基础工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抓紧做好用地规划选址工作,形成规划方案。要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准确把握在全省及所在区域扩大开放、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地位,有效推进申建工作。要抢抓国内外产业转移机遇,加快引进外向型大项目,强化产业支撑能力,适时启动报批工作。已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的洛阳、南阳、新乡等市要强力推进外向型大项目引进和建设工作,尽快取得新成效,为获得国家批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3.配合联动、形成合力。按照省政府部署,海关、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省辖市申建工作的指导,分工负责向国家对口部委做好汇报衔接工作。省口岸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申建工作的综合协调,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适时组织开展调研,推进申建工作取得实效。省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辖市要争取国家尽快认定郑州市、洛阳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带动我省服务外包及信息技术、创意经济等高端服务业发展。省商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启动“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申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提升进口贸易功能,集聚优质贸易主体,建设进口贸易集聚区,为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经济转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积极推进省辖市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及办公查验设施建设。为进一步优化外向型经济发展环境,要加快建立省政府领导,有关省辖市为主负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导推动,省口岸建设管理和编制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合力推动省辖市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及办公查验设施建设取得新突破。

  1.加强规划引导。未设立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的省辖市要把机构设立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完成机构设立工作。近期已被批准设立机构的省辖市要抓紧建设,早日开办业务。

  2.加强部门指导。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省辖市申请设立机构工作的指导,配合有关省辖市积极争取国家主管部委的支持。

  3.加强统筹协调。省口岸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编制部门,加强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省辖市做好机构设立工作。优先支持已有海关机构的省辖市设立检验检疫机构,已有检验检疫机构的省辖市设立海关机构。

  4.加强设施建设。按照满足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有关省辖市作为建设主体,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办公、查验及生活配套设施,为检查检验机构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建设和发展。郑州市及园区管理部门要在省直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快工作进度,健全运行体制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建设和发展水平。

  1.加快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突出抓好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二期工程,组建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加快园区建设。落实富士康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建设苹果手机全球制造、维修中心和全球采购、国际分拨中心。支持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开展包括内销手机和非国产手机在内的手机维修业务试点,创新手机维修海关监管模式,妥善解决维修废料处理问题。加快完善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物流、仓储、研发和展示等功能,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保税期货、总部经济等新兴保税业务。争取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中资银行在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开设分支机构,开展离岸结算业务,形成内陆地区离岸结算金融中心。积极推进郑州出口加工区扩区发展,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尽快批准置换扩区规划,结合新加坡物流园区发展,加快建设进度。

  2.支持河南保税物流中心拓展功能。抓住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机遇,合理布局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创新保税物流海关监管模式,构建以保税物流中心为核心的新型保税物流体系。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展示展销试点,推动河南保税物流中心成为国际网购集散地,促进航空物流、进出口贸易和加工制造业加快发展。

  3.构建充满活力的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借鉴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国外自由贸易区发展经验,创新体制机制,营造与国内外市场接轨的制度环境。高度重视干部选用和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结构合理、适应园区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的管理和专业人才队伍。

  (四)完善提升口岸通关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国家批准设立的航空口岸、铁路口岸作用,推进连接口岸的铁路、公路“无水港”建设,完善提升通关服务功能。

  1.申请设立内陆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加快航空口岸发展。省口岸建设管理等部门要按照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要求,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内陆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促进我省汽车物流及制造业发展。加快推进郑州航空口岸国内大型航空枢纽和全球重要的国际航空货运集散中心建设。按照绿色环保发展理念,全面启动“国际卫生机场”创建工作。对需改建的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办公、业务和生活配套设施,结合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完善口岸查验服务规范,优化通关监管流程,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通关验放能力,为拓展、加密国际地区航线提供可靠的监管服务。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批准开展外国人落地签证业务。加快推进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快件监管中心建设,吸引大型国际快递公司落户郑州。发挥洛阳航空口岸作用,采取稳定、拓展国际地区包机航线等有效措施,尽快实现达标运行。

  2.推进郑州铁路口岸迁址建设,尽快开通国际班列。郑州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程质量、施工计划节点管理,确保迁址到圃田车站的郑州铁路口岸在2013年上半年竣工使用,并具体负责管理、协调铁路口岸事务。促进铁路口岸与紧临的郑州出口加工区、河南保税物流中心联动发展,构建具有口岸作业和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等综合功能的开放平台。加强郑州铁路口岸连通境内外通道建设,加快开通郑州—上海、郑州—连云港、郑州—天津、郑州—广州(深圳、香港)等口岸的“五定”(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班列。制定开通郑州—乌鲁木齐—欧洲的“豫新欧”国际货运班列工作方案,争取尽快开通运行。

  3.积极推进公路(铁路)“无水港”建设。按照我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省口岸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优先选择地区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指导做好铁路或公路“无水港”规划选址工作,推动各地加强与沿海港口口岸联动合作,促进多式联运无缝衔接,建设具有进出口货物口岸报关、报检、检查检验及物流集疏功能的平台,服务当地及周边企业。支持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托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公路“无水港”,完善园区功能,提高发展能力。

  4.支持郑州邮政口岸加快建设和发展。依托国家驻郑国际邮件互换局,把郑州邮政口岸纳入全省口岸开放体系,加快中南(郑州)邮件集散中心工程建设,完善口岸相关设施,加快国际邮件业务发展。积极支持省邮政部门引进国际电子商务公司等大型企业入驻郑州邮政口岸,开展国际货代等业务,服务我省对外贸易发展。

  (五)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和“一站式”大通关建设。要在实现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与航空港“区港联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建成集口岸通关执法管理及相关物流商务服务为一体的电子口岸公共信息平台。

  1.创新电子口岸建管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企业经营、行业监管”的模式,统筹规划建设河南电子口岸。省口岸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电子口岸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组建运营机构,实现“科学规划、分期建设、推广应用、安全运行”。

  2.探索推进“区港联动”信息化系统建设。统筹大通关信息平台、大监管信息平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平台、监控指挥中心和河南国际物流信息平台“四平台一中心”建设,为检查检验机构创新监管模式、实时有效监管创造条件。推动我省口岸、“无水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物流中心之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便捷通关,实现与其他省份口岸之间合作联动,并为企业高效办理报关、报检、付汇、收汇、缴税、退税等通关手续,提供运输、仓储等物流服务项目,降低物流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河南省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税、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口岸建设工作,及时研究口岸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加快口岸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口岸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口岸办),各成员单位明确一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配合做好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各省辖市要加强对口岸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推动口岸加快发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口岸办)作为我省口岸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口岸建设管理和运行协调工作,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审查报批、建设运行协调工作,负责电子口岸、“无水港”建设的管理、协调工作等。各省辖市要根据本地情况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管理、协调本地口岸工作。要充实省口岸建设管理机构力量,加强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口岸管理机构协调多部门及口岸工作跨行业、多领域、多层次的特殊要求。

  (三)加大投入和宣传力度。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口岸建设投入,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改善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和生活条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地政府要承担为本地服务的口岸及综合保税区所需检查检验机构的办公、业务经费和生活用房的建设资金。口岸相关工作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外向型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普及相关知识,提高我省外向型企业了解、运用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能力,促进外向型企业快速发展。

  (四)完善工作机制。口岸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紧紧依靠和积极支持检查检验机构充分发挥作用,主动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紧密协作、运行有序、高效便捷、服务优良”的工作机制和格局。定期组织专家咨询,提高谋划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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