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赞为“与时俱进”的《保险法》还没来得及正式实施,希望制定《农业保险法》的呼声再起。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农业大学教授张自立提出,应尽快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将农业保险界定为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应对我国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张自立介绍说,我国现有的《农业法》只规定了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和多主体经营原则,而《保险法》又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这两部法律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太过原则,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法律真空。
在刚刚修改后的《保险法》中,仅有一处提及到“农业保险”,即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可是在其他法律和规章中并没有为农业保险的推广提供法律依据。而从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保护,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
在我国,推广农业保险还缺少明确的政策支持,例如,农业保险低补偿与农业产业高风险不适应,仅有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险种免缴营业税,对于农业巨灾基金并没有明确的积累模式,出现风险只能靠政府补贴等。因此,张自立提出,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权利,发挥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并要确定不同程度的强制原则,引导并促使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除张自立之外,致公党中央建议设定农业法定险种,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并采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司+农户”模式发展农业保险;民建中央党派在政协提案中也表示,国家要在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面抓紧立法,制定税收、再保险政策,推出农业风险基金,并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还可实施国家财政紧急援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