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1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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