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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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