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03-19    浏览次数: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精神,为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项目产业化,特设立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贴资金”)。为加强对风险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贴资金是指财政专门用于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科技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补贴的资金,用于充实金融机构科技贷款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 风险补贴资金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下达风险补贴资金,对风险补贴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风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贷款项目的审定,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预算。受理各地风险补贴资金的申请,并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咨询与审核等。
  第六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组织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科技贷款的申报工作,并对科技贷款在总量上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风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江苏省的各分支机构,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贷款,是指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发放的贷款,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安排授信额度并以统贷方式向各类科技孵化器实际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不包括一般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的项目,主要为:
  1.国家级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委管理的专项科技计划;
  2.省级科技计划。包括省科技厅及省有关部门管理的专项科技计划;
  3.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
  4.其他专项项目。包括省服务业专项资金和软件专项资金中有关科技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贴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放的科技贷款必须符合科技贷款项目核定的范围;
  2.贷款期限必须不低于1年;
  3.统计年度年末科技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0%以上。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县(市)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年度发放的科技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科技部门和人民银行提出风险补贴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直接办理的科技贷款,由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出风险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科技贷款风险补贴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科技项目贷款明细表。
  第十四条 市、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和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3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统一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市、县(市)申报材料由省科技厅统一受理。
  第六章 资金审批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组织金融和省有关部门的管理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金融机构分别进行汇总。
  第十六条 对通过专家审核并符合风险补贴资金申请条件的金融机构,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核准认定后的当年科技贷款新增额的1%核定风险补贴资金:
  1.对全省汇总后科技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省各分支机构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均按1%进行风险补贴;
  2.对全省汇总后科技贷款余额同比增长没有达到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厅仅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贷款增长20%以上的分支机构,按1%对其科技贷款新增额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6月底前将经审核确认的上年度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下拨到市、县(市)财政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的科技贷款风险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该直属机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补贴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补贴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贴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风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对获得补贴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定期对风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对工作开展好、管理规范的市、县(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科技贷款增幅名列全省前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为2006-2010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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