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技能“充电”提升就业能力 上海推出2009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

发布日期:2009-03-20    浏览次数:2

  为积极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对本市就业的影响,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同时为经济复苏做好技能人才储备,日前,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09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

  2009年特别计划着眼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要,依托行业、企业、院校等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促进职工的稳定就业;对青年大学生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见习,帮助其实现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就业预备制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本市经认定的特别困难企业职工可按规定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2009年期间,本市经认定的特别困难企业和面上困难企业组织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期间的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的,均纳入特别计划实施范围。培训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企业生产服务岗位相关,包括纳入本市当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职业(工种)、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及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在培训实施方式上,特别计划力求贴近企业岗位需要和职工培训需求,体现针对性和灵活性。第一,鼓励具备培训条件的集团公司(大企业)自行实施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相应培训资质的院校等机构实施培训。第二,培训内容应根据职业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确定,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开展上岗、初级连读或初级、中级连读,同时应强化安全生产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培训。第三,培训形式既可实行全日制,也可采用非全日制,以便于企业生产经营安排。

  本市经认定的特别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对其他面上困难企业职工,给予50%培训费补贴。困难企业的在岗外来农民工可参照企业内本市职工享受培训费补贴。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

  今年,为缓解本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特别计划明确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技能培训。对本市毕业学年大学生,鼓励具备培训实施条件的本市高校对其开展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提高其技能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本市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参加本市补贴培训目录内中高层次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50%培训费补贴;同时,进一步推进本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扩大校企合作培养规模,完善校企合作定向培养模式,进一步缓解大学生就业结构性矛盾。

  对毕业后未就业的本市大学生,积极引导其参加市场急需的技能培训和定向培训,帮助其实现就业。毕业后未就业的本市大学生参加本市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或参加定向培训后被定向企业录用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

  今年,特别计划对非上海生源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样予以政策扶持,他们参加技能培训可参照本市生源大学生享受培训费补贴。

  青年参加职业见习选择更多,时间更长

  毕业后未就业的青年(大学生)除了参加面上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外,还可选择参加职业见习,提高就业能力。特别计划明确,今年在继续将部分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见习计划的同时,还会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为参加见习的青年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管理见习岗位。此外,特别计划还适当延长了见习时间,青年参加职业见习的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

  见习期间,对参加见习的青年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同时鼓励各区县或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青年(大学生)一定的生活补助。

  除上述政策以外,今年的特别计划还明确,对本市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依托各类职业院校等机构,组织其参加6-12个月的就业预备制培训,培训后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

  特别提示

  ·本市失业人员(含往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本市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或参加定向培训且被定向企业录用的,仍按现行规定给予补贴标准100%的培训费补贴。

  ·非应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高层次技能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50%培训费补贴。

  ·未纳入“特别计划”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高层次技能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50%培训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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