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台《无锡市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4-01    浏览次数:2

  无锡市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无锡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行动纲要(2008-2009年)》(锡委发〔2008〕62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业绩导向,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提高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总体水平。第二条 总体目标。以追求社会公共服务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按照事业单位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种类,建立以公共服务指数为核心的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分行业对事业单位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进行全面科学评估,促进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的高质量、高效率供给,确保政府对社会公共服务事业投入实现良性循环、均衡发展。第三条 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原则;激励与导向并重原则;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原则;积极探索与稳步推进原则;注重实效与可操作性原则。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属公益类事业单位。 2009年先在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无锡市体育场馆和训练管理中心、无锡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无锡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等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试行,完善后在其他领域事业单位推行。

  第二章 考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无锡市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绩效考评领导

  小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等代表组成,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进行考评工作。下设无锡市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事考办),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无锡市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年度考评主要指标;(二)组织、指导、监督无锡市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绩效考评工作;(三)审核、复核无锡市事业单位考评结果及考评结果反馈意见;(四)根据考评结果,对被考评单位社会公共服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以公共服务效能和公众满意度为考评主要指标。主要指标的权重组成:公共服务效能60%,公众满意度40%。 (一)公共服务效能是指事业单位运用举办主体提供的公共资源,通过生产和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产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而应具备的各种能力和投入。(二)公众满意度是指作为公共服务享受主体的公众在获得服务、体验服务时,需求得以满足的程度以及公民权益得以实现的程度。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七条 制定考评主要指标。事考办根据事业单位的行业标准和特点,制定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绩效考评主要指标。第八条 制定考评计划。公共服务效能考评计划由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按照无锡市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绩效考评指标,制定相应的公共服务效能的具体考评细则。公众满意度考评计划由事考办负责制定。第九条 考评方式:(一)公共服务效能指标考评。根据年度考评计划,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理事会和事业单位本身分别考评,考评结果报事考办汇总并进行综合评估。(二)公众满意度指标考评。由事考办根据公众满意度调查的具体要求制定,委托国家统计局无锡调查队等第三方机构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有关人士及服务对象。第十条 考评周期。以自然年为一个考评周期。每年十二月至次年一月之间,对前一年度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同时制定下一年度的考评计划。

  第五章 考评结果认定与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认定。事考办统计各分项考评指标数值,形成考评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评单位。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一周内向事考办申请复核,事考办在两周内反馈复核意见。在全面确认考评结果后,报市考评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与被考评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领导班子绩效评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财政供养预算等挂钩。主管部门应根据考评结果对被考评事业单位实施奖惩措施,并报事考办备案。

  第六章 考评纪律

  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和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遵守考评规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评价,对自己所承担的考评工作结果负责。第十四条 被考评单位及领导,必须严格遵守社会公共服务绩效考评办法要求,积极配合考评机构的工作,按时完成考评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在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严

  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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