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2008-2009年推进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强化环境资源意识,不断完善环境价格体系,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排污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努力实现“十一五”我市太湖流域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和水环境质量目标,现就推进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坚定不移地把太湖水污染防治和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环保工作重中之重,以铁的决心、铁的纪律、铁的手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区域环境资源补偿制度和特定条件下的环保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责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全面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到2009年底完成排污企业的发证工作,确保全市所有排污企业做到持证排污。
(二)建立完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体系,首先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企业开征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在此基础上对现有企业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并建立市级水排污权交易市场。
(三)落实我省太湖流域区域环境资源补偿。2008年7月起,在陈东港、殷村港、官渎港等3条河流开展试点工作的基地上,启动我市部分河流区域环境资源补偿工作,主要在京杭运河无锡上游段、锡澄运河、伯渎港等河流开展试点,并适时在我市其他主要河流推行。
(四)推行特定条件下的环保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开辟环保行政许可绿色通道,缩短行政许可时限,简化审批程序。
三、重点内容
(一)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1、2008年8月,组织对全市原有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结合今年开展的污染源普查情况及全市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企业情况,初步确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范围和名单。 2、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出台《无锡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办法》。 3、规范排污申报和污染源总量监测工作,核准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建立持证排污工作制度和核发证制度,严格督促排污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对无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未通过环保部门年审的排污单位,工商部门不予通过工商年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单位和超过水、气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停批新增排污总量的新建项目。对排污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停发排污许可证。
(二)逐步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1、2008年8月,组织调查摸底,掌握全市六大行业为主的国控、省控、市控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情况,确定并公布试点排污单位名单,对参加试点单位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排污指标分配及申购办法,以公告的形式下发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申报、申购通知和申请表。明确申报、申购的时限;组织开展网上申报,准确填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区划代码、废水排放去向,执行的COD排放标准,2007年废水、COD排放量、2009年COD申购量等;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核定、核算所辖区域内的试点排污单位的申购排污指标量和指标有偿使用费金额。 2、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市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对试点单位排污指标申报、申购及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对排污单位实施收费;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将采用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数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核定。对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核定排污指标,建设单位出具缴纳指标使用费凭证后批准环评报告。对申购指标的排污单位依据缴款凭证发放排污许可证。在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的污染源监察中发现超标排污的,按实际超标浓度和超标时间核算增加的排污量。 4、2009年12月,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预验收。
(三)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区域补偿
1、2008年7月,结合实施“河长制”制度,完善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列入试点工作的市(县)、区政府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水质达标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 2、监测考核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一般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经市环保局核准的自动水质监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尚未设自动监测站的断面,采取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联合人工监测的方法,每周监测1次,所有有效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水量和流向数据由无锡市水利局核准,尚未设立自动监测站的,由市、区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联合人工监测,监测方法根据河流的水文特征确定监测频次,计算当月水量和流向指标值。对水质、水量、流向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分别由无锡市环境监测机构和无锡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依照规定裁定。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无效。 3、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于每月6日将上月各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进行汇总,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在每月10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应缴纳补偿资金通报市财政局和各市(县)、区政府。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市(县)、区应当给予下游市(县)、区相应的补偿资金;直接出境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市(县)、区应当将补偿资金交无锡市财政。补偿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补偿标准和补偿资金核算方案,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因子及补偿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4、2008年8-9月份为模拟空转阶段,从2009年起,补偿资金兑现到位,市财政局应当督促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收到补偿资金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补偿资金。 (四)积极推行特定条件下环保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1、2008年10月制定《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2、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项目和所在区域已通过区域环评且属于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产业、IC设计、科技研发孵化器等的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限登记表由原来7个工作日缩短为即来即办的“零工作日制度”。对报告书项目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3、2009年12月,对“告知承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领导小组,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环保、物价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环保、水利、水文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三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同时,筹建“市排放污染物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中心”,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市(县)、区环保部门开展工作。成立无锡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工作专家组,对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此外,成立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指导和检查,推进环保行政许可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定期在报纸、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上报道工作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推动环境资源体系改革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检查考核。将上述制度列入目标管理责任体系,重点加强市、市(县)、区河道交界断面水质,以及企业提标改造、污染减排、达标排放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考核,严格兑现奖罚。着力提高环保系统创新服务水平,积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