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04-14    浏览次数: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海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海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授奖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五章 推 荐

  第六章 评 审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海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宁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根据浙江省、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海委〔2008〕5号)和《海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海政发〔2006〕55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宁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海宁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海宁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员。各级党政机关一般不得作为海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海宁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授奖

  第七条 海宁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三个奖项,其中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每三年评奖一次,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奖一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极个别特殊奖项可在奖励范围内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海宁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海宁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作为科技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其中已经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次以上(含2次),其科技项目(成果)实施产业化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为主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其中"重大(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等是指候选人在上述科技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市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海宁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组织所在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资源,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中介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负责人。

  二、充分利用所在单位的科技、人才等资源,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包括向行业企业乃至全社会开放有关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为各种产业研发提供设计、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负责人。

  三、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前3名),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自主研发科技项目,并多次(3次以上)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其中已经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次以上(含1次),其成果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专利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关心、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积极营造科技创新氛围,大力推进科技合作,引进科研机构和人才,为推动区域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管理干部等社会各界人士。

  其中"较大(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产生较大影响"等,是指候选人在上述科技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较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行业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为我市行业或区域的发展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第十条 海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价值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项目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目;

  六、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类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海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海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二、未按第十条要求经过审定的;

  三、本市单位或公民参与完成的项目,不在本市投产或推广应用的;

  四、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第十四条 海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明显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学科或分支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于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经实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已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且已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软科学项目: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很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明显创新,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7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三等奖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4个。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和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进行质疑和审评;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市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推动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推荐项目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和评审工作需要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分别负责相关项目初评。

  第二十条 各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5-6人,联络员1人(由市科技局派出)。

  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省内外专家中聘请组成,市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评审范围内推荐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评价体系,各行业评审组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并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和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推 荐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人员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对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上报到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五条 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候选人应当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推荐书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局下发通知要求填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所有材料中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包括名称、姓名和排序)必须一致,否则视同形式审查不合格,将不予评审。所有材料评审后将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申报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六章 评 审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推动奖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各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二条 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推动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初评。

  (二)提出初步名单建议: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初步名单建议。

  (三)评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候选人向评审委员会陈述或答辩。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推动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市科学技术局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六)报批: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实行终身制,市科技创新推动奖获奖者三年后方可申报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会议及评审组组长会议。

  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提出初步奖励建议: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初步名单及奖励等级。

  (三)评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被推荐为一等奖的候选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在市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上进行陈述或答辩。

  (四)提出奖励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审定结果,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名单及奖励等级方案。

  (五)公示:评审结果在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市科学技术局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七)报批: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

  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评审委员通过。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建议奖励。

  第三十六条 经市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市科学技术奖拟奖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和不建议奖励。

  第八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行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委员、行业评审组成员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三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截止期以当年市科技局通知规定的日期为准,一般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奖励办法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外市单位和个人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奖励办法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八条 海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须按贡献大小分配给予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属于非职务科技成果,奖金全部属项目完成人所有。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四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对本市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海委〔2008〕5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奖励。

  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中,本市单位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及排列在后的,按照上款所述奖励金额给予全额奖励;本市单位为项目第二完成单位及排列在后的,按照上款所述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本市单位为项目第三完成单位及排列在后的,按照上款所述奖励金额的15%给予奖励;以此类推计算。对于两个以上本市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未说明事项以上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4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