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台《徐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04-27    浏览次数: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徐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以及《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13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扩大内需、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为方针,积极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生产企业设计、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产品,完善售后服务;引导经销商健全农村家电流通网络,建立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服务体系;通过财政政策与生产、贸易政策的有机结合,扩大家电产品在我市农村地区的销售,提高农户主要家电产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二、政策规定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

  (一)补贴产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家电下乡产品有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和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六类,其中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产品单价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招标结果为准。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农村居民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1台(件)。

  (三)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一2013年1月31日。为期4年。农民在实施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四)购买产品。1.农民可以到任一经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备案并公告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2.购买家电产品时应提交的身份证明:一是身份证原件;二是户口本原件。对农民购买产品时因故未能出示个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的,应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销售网点即可开具销售发票、上网登录销售信息。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随机);4.购买人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以下简称“一折通”),没有“一折通”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镇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报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通过家电下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一折通”或储蓄账户。

  三、主要职责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职责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要认真履行与省经贸委签订的责任书内容,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市经贸委、财政局将报请省经贸委、财政厅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2.制定方案。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销售网点布局规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

  3.健全网络。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加强县、镇基层网点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人其流通网络。

  4.履行备案手续。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人相关信息,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内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5.准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人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凡不及时登录和报送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经贸委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帮助和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配合经贸、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统一的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人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二)经贸主管部门职责

  1.制定实施办法。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取补贴等情况,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指导业务培A o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县、镇级财政主管部门、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加强政策宣传。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要会同当地财政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审查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4.实施动态管理。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经贸委备案。

  5.做好协调服务。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履行监管责任。市、县(市)、区发改经贸部门(邳州财办)设立并公布、受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职责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镇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销售单位是否是经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镇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市)、区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镇级财政部门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人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电下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一折通”或其他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一折通”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一折通”等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一折通”等账户。

  4.建立补贴资金台账。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动员,精心组织,细化措施,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家电下乡活动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徐州市家电下乡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委、财政局、质检局、公安局、国税局、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经贸委与市财政局职能处室人员组成。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向农户的发放工作。

  三是加强检查考核。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市家电下乡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家电下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序时进度的地区和部门,予以批评。各地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季度通报,并将之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徐州市家电下乡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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