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工信安函[2009]69号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安全生产司组织起草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于6月30日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2009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通信等19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等。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一)安全管理有关术语、符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
(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销毁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三)安全生产规程;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应急救援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六)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应加强标准制定过程管理,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条 安全生产司是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政策和项目计划的建议;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包括标准制定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指导;
(四)组织承担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编制等任务;
(五)对重大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为安全生产司——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三级工作机制。工作机制体系架构见附件。
第十二条 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是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安全生产司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章、制度和规划研究;
(二)协助安全生产司编制与管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助安全生产司协调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做好标准化有关管理工作;
(四)组织有关标准化机构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五)协助安全生产司开展标准化科研、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六)协助安全生产司开展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
(七)承办行业标准技术服务工作,主要有:开展标准宣贯工作;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开展行业标准资源建设等;
(八)组织开展与国际相关标准化组织和国外发达国家标准研究机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安全生产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本行业提出标准化年度立项建议;
(二)协助安全生产司管理和执行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助安全生产司做好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出版、印刷和发行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
(五)承担重大标准化研究课题和工作项目;
(六)组织实施有关重大标准;
(七)组织国内外情报研究、信息收集、技术交流和服务工作;
(八)协助安全生产司组建和管理本行业(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九)承办安全生产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行业(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司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的技术咨询组织,由科研、生产和使用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组建,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标准制定、技术审查、复审和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企业集团)、科研机构、学术团体、高等学校等单位依法从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工作。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司和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发展需求,可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可提出标准立项需求。
第十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及相关资料的审查。
第十八条 申请标准立项的单位,应填写制定标准的项目建议。
第十九条 标准项目建议内容包括:
(一)标准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
(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一式4份(含电子版本),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与标准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标准项目汇总表一起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安全生产司。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司负责标准项目建议受理和汇总工作,并组织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将汇总结果报科技司。
第二十三条 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经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落实标准计划。
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标准计划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司定期检查标准制定进展情况。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四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编制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标准编制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安全生产司备案。
标准草案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二十五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召开专家讨论会,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公开征求行业内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覆盖标准使用单位的3/4。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对于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尽量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当列入《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到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已经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标准的审查。
没有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等方面的专家组织标准的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九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第二十五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应写出《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见附表5),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第三十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五章 标准报批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报批时,按第二十五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有关材料报安全生产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
(三)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四)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标准审批手续。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六章 标准批准、发布及出版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司审查后行文将标准报批材料送科技司。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由各相关行业出版机构出版。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安全生产司和部相关司局各两份。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七条 标准实施后,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八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复审后,由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11、12),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并将复审结果报科技司,由科技司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部领导审批后,以部公告形式公布。
第八章 标准修改
第四十二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修改内容,应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3),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