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和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拟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如有异议或修改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
公示期限:2009年6月22日至2009年7月6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汽车处(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6015916,68205614
传 真:010-66013708
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
附件:《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09年6月22日
附件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和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一、燃料消耗量标示范围
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按照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对其进口或新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标示。
二、燃料消耗量标示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在销售或其它任何使用《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场所所使用的标识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必须是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
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1.企业标志
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合资企业可直接将合资各方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并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2.燃料消耗量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 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其中进口汽车也可在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所获得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3.启用日期
与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一致。
4.备案号
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
5.其他
按GB 22757-2008要求标注。
四、燃料消耗量标示监督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其新生产的或进口的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执行。
二〇〇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