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海宁市知识产权示范镇(街道、开发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宁市知识产权示范镇(街道、开发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海宁市知识产权示范镇(街道、开发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全面、深入发展,提升镇、街道、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能力,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进一步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海宁市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镇(街道、开发区)运用专利制度推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提高区域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镇、街道、开发区。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部分知识产权(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对在创建期内完成创建工作内容,通过考核验收的镇、街道、开发区,授予"海宁市知识产权示范镇(街道、开发区)"称号。
第三条 通过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优势镇、街道、开发区建设,着力从基层政府角度营造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形成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建立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全面提高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 创建知识产权示范镇(街道、开发区)的主要内容:
(一)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全年重要工作议程。在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中,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全镇(街道、开发区)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年底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障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动镇(街道、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措施,营造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环境,形成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根据本地经济和产业(行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区域或行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指导产业发展;鼓励和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运用。
(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培训,促进企事业单位成为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技术创新主体,提升区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从研究开发、专利申请、专利维护、专利实施、专利技术交易、专利权益分享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管理,较大幅度提高区域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本区域知识产权纠纷,引导行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七)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积极建立区域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专利文献数据库,鼓励、吸引各类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联合开展专利代理、专利信息服务、专利交易、专利实施、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专利保护等服务工作,为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全面提高区域专利信息利用水平。
(八)制定知识产权(专利)实施计划,促进当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提高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九)促进专利与商标、标准等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机结合,引导行业、企业加强以专利技术为支撑的商标(品牌)、标准化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区域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十)全面推进与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示范创建的组织管理:
(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和经验交流及推广工作。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在自愿申报和推荐的基础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申请,知识产权局(科)初审后,提出创建名单,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期一般为2年。
(三)创建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创建镇(街道、开发区)应制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专门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实施示范创建工作。
(四)创建镇(街道、开发区)应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科学技术局,汇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五)创建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海宁市知识产权示范镇(街道、开发区)考核验收标准组织考核。考核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为通过验收,对考核达标的镇(街道、开发区)授予"海宁市知识产权示范镇(街道、开发区)"称号,同时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街道、开发区)考核评价指标见附件《海宁市知识产权示范镇(街道、开发区)考核验收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详细内容请见文件:
海宁市知识产权示范镇(街道、开发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